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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何*到瓜州县某大厦二楼转至张*服装摊位处时,见摊位无人,便将摆放在摊位中桌子内的钱包盗走。何*将钱包内的2100元盗走后,将偷得的钱包丢弃于瓜州市场公厕垃圾袋内。被告人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案发后,被盗钱包及现金21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李*证言、被害人张*陈述、被告人何*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何*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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