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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刑诉字(2015)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农历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胜伙同赵*、李*、赵*、许*(四人已判刑)、杨*(在逃)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十里镇北小路村将王*甲家的狗毒死后翻墙进入院内,盗窃成品当归400公斤,价值29200元,毛货当归50公斤,价值2350元。

2、2013年农历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胜伙同赵*、赵*、杨*驾驶陈*胜的面包在岷县十里镇齐家村将张*甲家的院墙挖开洞进入后,盗窃当归片子390公斤,价值18720元。

3、2013年农历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胜伙同赵*、赵*、许*、杨*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麻子川乡岭峰村盗窃乔*甲家的毛货当归800公斤,价值37600元。

4、2013年农历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胜伙同赵*、赵*、许*、杨*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西寨镇田家堡村盗窃颜*家的成品当归150公斤,价值10950元;黄芪桩子400公斤,价值18000元。

5、2013年农历5月22日晚,被告人陈*胜伙同赵*、李*、赵*、许*、杨*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岷阳镇东门村三角花园处盗窃余某甲的“五征”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15944元。

被告人陈*胜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5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32764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赵*、许*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张*、乔*、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胜伙同赵*、李*、赵*、许*(四人已判刑)、杨*(在逃)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十里镇北小路村将王*甲家的狗毒死后翻墙进入院内,盗窃成品当归400公斤,价值29200元,毛货当归50公斤,价值2350元。

2013年农历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胜伙同赵*、赵*、杨*驾驶陈*胜的面包在岷县十里镇齐家村将张*甲家的院墙挖开洞进入后,盗窃当归片子390公斤,价值18720元。

2013年农历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胜伙同赵*、赵*、许*、杨*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麻子川乡岭峰村盗窃乔*甲家的毛货当归800公斤,价值37600元。

2013年农历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胜伙同赵*、赵*、许*、杨*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西寨镇田家堡村盗窃颜*家的成品当归150公斤,价值10950元;黄芪桩子400公斤,价值18000元。

2013年农历5月22日晚,被告人陈*胜伙同赵*、李*、赵*、许*、杨*驾驶陈*胜的面包车在岷县岷阳镇东门村三角花园处盗窃余某甲的“五征”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15944元。

被告人陈*胜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5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32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1月13日,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在甘南卓尼县汽车站将岷县公安局网上逃犯抓获并于2014年11月14日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3、(2014)岷刑初字第219号、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4、同案犯赵*甲供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赵*乙、杨*、治胜、许*、某某开治胜的车在十里镇齐家庄的路边一巷道内某某两姨家偷了五疙瘩当归被发现了,赵*乙翻墙开的大门,和杨*王外抬,他和某某往车上抬,许*看人把风,过了几天卖给泥地村的许*了,每人分了10000多元。

2013年五月份的一天,他、赵*、杨*、治胜开的治胜的面包车在“玫瑰园”下来的那儿一家,他们把库房的后墙挖开后,把六包当归片子合成四包半偷了,第二天就给杨*大舅子小*卖给了,卖了4000多元,每人分了1000多元。

2013年4月底的一天,他和赵*、杨*、治胜、许*甲开着治胜的面包车去麻子川岭上路边的一家偷当归,赵*、杨*把窗户撬开后在里面往出抬,他和许*甲在外面接着往车上抬,装满一车后,治胜和许*甲就拉到教场洮珠村治胜租住的房子里了。放罢后他俩就又开车上来了,他们刚装了一疙瘩就被失主发现了。过了几天把当归拉到清水集上卖了,共卖了9000多元,每人分了2000多元。

2013年5月份,他,赵*、杨*、治胜、许*甲开治胜的面包车去西寨乡街道路边上的一家偷了些黄芪,第二天早上拉到梅川市场上卖了2000多元,每人分了400多元。偷的东西除了黄芪桩子外还有一竹筐么两竹筐当归。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赵*、杨*、某某、许*、治胜开着治胜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在城*学错上的东门口三角花园处偷了一辆“五征”新三轮车。后某某驾驶上,他们其他人坐面包车跟在后面,到铁尺梁底下一山沟处,治胜联系了一个迭部的藏民,第二天把车9000元卖给了那个藏民,每人分了1400多元,给治胜多分了300多元的车费钱。

5、同案犯赵*的供证,2013年农历四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杨*、赵*、陈*、许*、某某在十里镇北小路附近某某两姨家偷了三疙瘩当归,陈*开的他的面包车,当时是某某开的大门,进去后杨*用放了氢化钠的肉把这家的狗给毒死了,然后他们就把当归搬了三疙瘩后被人发现了,他们就开车跑了,这次是某某主意,他说他两姨不给他借钱,就领他们去偷他两姨家的当归了。这次给许*卖了8000多元,给他分了1300元。

2013年五月的一天晚上,他和赵*、杨*、陈*四人开着陈*得面包车到“玫瑰生态园”附近的一户人家,把这家的敞篷墙挖开,偷了四包半当归片,杨*联系了他娃阿舅小林,卖了8000多元,给他分了2000元。

2013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许*、陈*、赵*、杨*在西寨的一个人家里偷了几十斤黄芪捆子,陈*开的他的面包车,当时他们直接把这家人的大门推开,到院子里把黄芪捆子搬出来往车上装,后来被人发现他们就跑了,这次拉到梅川卖了2000多元,给他分了400元。

2013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杨*、陈*、许*甲在麻子川岭上一家里偷了一车半当归,陈*开的他的面包车,这家人在路边,当时他和杨*把这家人的窗子撬开,然后他俩就进去到房子里把当归从窗子上往出去转,他们三个就往车上装,装满了一车后,陈*和许*甲就开车把当归拉到陈*家里了,然后他俩又开车来拉第二趟,第二车装了一疙瘩的时候,就被这家人发现了,他们就开车跑了,这次的拉到当归城卖了13000多元,给他分了2500元。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杨*、赵*、陈*、许*、某某在岷*中学附近偷了一蓝色“五征”牌农用三轮车,陈*开的面包车拉得他们五个,当时把三轮车开出来后,他们坐在陈*的面包车往铁尺梁走,某某就把三轮车开到铁尺梁放下了,陈*联系人卖车着呢,其他的他不知道,后来给他分了1500元。

6、同案犯许某甲的供证,2013年农历4、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杨*、陈*、赵*,坐的陈*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在麻子川公路边一户人家里偷了200多公斤当归。他在车上看人,他们几个下车后把那家人的铝合金窗子撬开了,然后他们就把当归从房子里抬出来往往车上装,装了200多公斤后他们就把车开到岷县城里,放在教场陈*租的房子里了。他们准备还去拉一趟,结果他们说第一次偷的时候那家人已经起来了,他们就再没去。过了两三天,赵*、赵*、杨*把偷来的当归拉到当归城卖了将近1万元,给他分了2000元。

7、被害人王*的陈述,2013年农历4月17日晚上两点多,她上厕所时发现有人偷她家当归,她看见了三个人,有两个从他们北房门里出来,她就和她丈夫去追,追到齐家庄再没追上。当晚他家的狗被毒死,家里的成品当归被盗去四疙瘩、毛*归盗去一疙瘩。成品当归每疙瘩一百公斤,每公斤能卖75元,毛货一疙瘩50公斤,每公斤能卖50元,共值32500元。

8、被害人张*陈述,2013年农历4月18日半夜三点多,他家窗子跟前的防盗器报警了,他到院子里发现院墙跟前棚下面的六包当归片子被盗了,墙被挖了个洞。六包当归每包65公斤,共390公斤,每公斤能卖50元,共值19500元。

9、被害人乔*甲陈述,2013年农历4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家位于麻子川岭上路边靠路边房间里的大约800多公斤当归被偷了,是从窗户里偷出去的。

10、被害人颜*陈述,2013年农历4月21日,他家的三竹筐成品当归,共计150公斤,四百公斤大的黄芪桩子被盗了。共计损失30500元。

11、被害人余*甲陈述,2013年5月22日晚,他停放在岷县民阳镇东门村三角花园路口空地上的蓝色“五征”牌农用三农车被盗了。五征三轮车汽车。车后门下面有明显焊过的痕迹,车是2013年5月20日购买的,价值16400元。

12、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李*、赵*、杨*,他开着他的面包车到十里镇北小路附近把一家人的狗毒死后,他在大门口站着呢,他们翻墙进去往外面抬当归,抬了两疙瘩就被那家人发现了,他们就开车跑了。后面当归卖了多少钱他忘了,大概每人分了1000多元。

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赵*、杨*四人开着他的面包车到十里“玫瑰生态园”附近去,把一家人的院墙挖开洞后,偷了些当归片子,具体多少他记不清了,后来卖了8000多元,每人分了2000多元。

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赵*、杨*、许*甲开着他的面包车在麻子川岭上偷了一家人的一车毛货当归,当时他们先偷了一车拉到秦*放到赵*家么*家了,时间长了他现在记不起了。然后他们又开着车去偷第二趟,结果没偷上就被发现了。这次偷的当归卖了大概13000多元,每人分了2000多元。

13、岷县*中心岷价认发(20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被盗财物经估价共计为人民币132764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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