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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回家路过瓜州县渊泉镇小康路时,将停放于马路北侧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2940元。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卢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高某某、谢某某证言、被害人祁某某陈述、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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