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因经济拮据,伺机盗窃。2014年5月一天早晨,被告人谢某某趁无人之机潜入同村赵某某家,盗得黄豆半袋、低音炮一台、强光手电筒一个;后将黄豆出售,手电筒和低音炮送人。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翻墙潜入镇原县临泾乡席沟圈行政村路某某农副公司库房,盗取黄花菜干品14袋,次日出售给临泾乡什字行政村李**农产品收购点,获得赃款13800元;后被路某某发觉,谢某某和其父赔偿该路损失15000元。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镇原县城关镇东关行政村东街自然村许某某家院内被害人吴某某的租住房内,盗得“清华同方”台式电脑一台、女式食药局制服一套、工艺品镜梳一套、红色女式钱包一个;10月3日,被告人将盗得的电脑以600元卖给施某某;破案后,镇原县公安局追回工艺品镜梳一套、红色女式钱夹等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施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1800元。2014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潜入镇原县城关镇东关村蚂蚱沟口任某某家院里被害人贾某某租住房内,盗得金黄色情侣手表一对、女式保暖裤一条、华为520手机一部;作案后被告人将手机以5元出售,破案后镇原县公安局追回被盗的情侣手表和保暖裤,已发还被害人。2014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镇原县城关镇东关行政村庙沟自然村李某某家院内,盗取在该院租住的被害人祁某某“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次日被祁某某发现并将被告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该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镇原县价格认证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五起盗窃涉案财物价值21656元。另外,被告人谢某某还盗取了数处租住院内妇女内衣等女性用品若干。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赵某某、路某某、吴某某、贾某某、祁某某陈述,证人李**、邓某某、谢某某、秦某某、施某某证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亦应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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