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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盗窃罪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西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苏*在西*康医院伺机实施盗窃,后乘该院护士室无人之机进入护士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制作说明、证人马*、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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