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银川**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执行人刘*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找到,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刘*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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