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0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马*、李*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于2009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2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伙同田*(已判刑)、杨*(已判刑)盗窃海原县机砖厂架子车底盘一副、架子车内外胎两副,价值132.20元;水管40米,价值290元;六分焊管一根,价值68元;门拉手一个,20号水龙头一个,价值6.05元。总价值494.25元。赃物水管子40米,架子车内外胎两副已追回。

二、1992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金公司家属院王*家北京炉子一个,烟筒4节,大米20公斤,优粉15公斤,总价值98.20元。赃物北京炉子已追回。

三、1993年2月13日,被告人赵*伙同田*盗窃海原县进修学校张*家被子两床,价值100元;电褥子一条,价值28.84元;白布帐一条,价值7.35元;鞋底片40张,价值20元;大小钢掌10副,价值7元。总价值158.19元。赃物被子两床、电褥子、白布帐已追回。

四、1993年1月19日,被告人赵*伙同杨*盗窃海*品公司盐库杨*家汽油39公斤,价值132.60元;塑料壶3个,价值29.25元;铁锹两把,价值19.84元;铝锅1个,价值9元;两双雨鞋,价值31元。总价值221.96元。

五、1993年2月29日,被告人赵*伙同杨*盗窃海原县广播电视局家属院大方炉子一个,价值87.50元;炉筒6节,价值42元;鼓风机一个,价值42元;大米10公斤,价值12.60元;鸡蛋30个,价值7.80元;炉拐子2个,价值6.40元。总价值198.30元。赃物鼓风机已追回。

六、1993年2月25日,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原县胶囊厂带丝架一套,价值119.20元;割刀一把,价值18元;角铁6米,价值69.70元;水管钳一把,价值10.44元;4分焊管8米,价值60元;塑料壶一个,价值3元;钢锯架一个,价值2.84元;食用油6斤,价值12元;皮包一个,价值25元。总价值320.80元。赃物带丝架一套、割刀一把、4分焊管8米、钢锯架一个已追回。

七、1993年2月20日,被告人赵*伙同田*盗窃海原县油面厂家属院高凌家的皮箱一个,价值57.84元;晴纶毛衣13件,价值182元;被子一床,价值57元;中山装一件,价值28.80元;双人床单一条,价值14.08元。总价值339.72元。

八、1993年2月26日,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原县农机推广站二胺化肥26袋,价值1950元;充气管23米,价值142.60元。总价值2092.60元。赃物充气管23米已追回。

九、1993年3月,被告人赵*伙同田*、杨*、赵*(已判刑),盗窃海原县畜牧站煤炭750公斤,价值127.5元。

十、1993年3月,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原县皮革厂三千瓦电动机两台,价值600元;水管80米,价值319元。总价值919元。两台电动机已追回。

十一、1993年3月21日,被告人赵*伙同田*、赵*盗窃海原县教育科杂木板1.4立方米,价值1050元;紫色漆18.3公斤,清漆20公斤,价值392.86元。总价值1379.86元。杂木板1.4立方米,漆5桶已追回。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6349.76元,据此指控被告人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1992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伙同田*(已判刑)、杨*(已判刑)盗窃海原县机砖厂架子车底盘一副、架子车内外胎两副,价值132.20元;水管40米,价值290元;六分焊管一根,价值68元;门拉手一个,20号水龙头一个,价值6.05元。总价值494.25元。破案后追回水管子40米,架子车内外胎两副。

二、1992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金公司家属院王*家北京炉子一个,烟筒4节,大米20公斤,优粉15公斤,总价值98.20元。破案后追回北京炉子一个。

三、1993年2月13日,被告人赵*伙同田*盗窃海原县进修学校张*家被子两床,价值100元;电褥子一条,白布帐一条,价值7.35元;鞋底片40张,价值20元;价值28.84元;大小钢掌10副,价值7元。总价值158.19元。破案后追回被子两床、电褥子一条、白布帐一条。

四、1993年1月19日,被告人赵*伙同杨*盗窃海*品公司盐库杨*家汽油39公斤,价值132.60元;塑料壶3个,价值29.25元;铁锹两把,价值19.84元;铝锅1个,价值9元;两双雨鞋,价值31元。总价值221.96元。

五、1993年2月29日,被告人赵*伙同杨*盗窃海原县广播电视局家属院大方炉子一个,价值87.50元;炉筒6节,价值42元;鼓风机一个,价值42元;大米10公斤,价值12.60元;鸡蛋30个,价值7.80元;炉拐子2个,价值6.40元。总价值198.30元。破案后追回鼓风机一台。

六、1993年2月25日,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原县胶囊厂带丝架一套,价值119.20元;割刀一把,价值18元;角铁6米,价值69.70元;水管钳一把,价值10.44元;4分焊管8米,价值60元;塑料壶一个,价值3元;钢锯架一个,价值2.84元;食用油6斤,价值12元;皮包一个,价值25元。总价值320.80元。破案后追回带丝架一套、割刀一把、4分焊管8米、钢锯架一个。

七、1993年2月20日,被告人赵*伙同田*盗窃海原县油面长家属院高凌家的皮箱一个,价值57.84元;晴纶毛衣13件,价值182元;被子一床,价值57元;中山装一件,价值28.80元;双人床单一条,价值14.08元。总价值339.72元。

八、1993年2月26日,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原县农机推广站二胺化肥26袋,价值1950元;充气管23米,价值142.60元。总价值2092.60元。破案后追回充气管23米。

九、1993年3月,被告人赵*伙同田*、杨*、赵*(已判刑),盗窃海原县畜牧站煤炭750公斤,价值127.5元。

十、1993年3月,被告人赵*伙同田*、杨*盗窃海原县皮革厂3千瓦电动机两台,价值600元;水管80米,价值319元。总价值919元。破案后追回3千瓦电动机两台。

十一、1993年3月21日,被告人赵*伙同田*、赵*盗窃海原县教育科杂木版1.4立方米,价值1050元;紫色油漆18.3公斤,清漆20公斤,价值392.86元。总价值1379.86元。破案后追回杂木版1.4立方米,油漆5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生于1962年4月3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领条及收赃笔录,证实部分涉案赃物追回及由被害人领取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赵*伙同杨*、田*盗窃种子公司充气管的事实。

4.海原县工商局企事业单位统一发票,证实海原县胶囊厂被盗物品的原始价值。

5.海原县人民法院(1993)海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的同案犯杨*、田*、赵*已判刑的事实以及被盗物品的数量、名称及价值。

6.海原县人民法院(1987)海法刑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价值等基本事实。

1.同案犯田*供述。1992年冬季,我和我村的杨*还有黎庄村的赵*(赵*)三人到城关机砖厂偷了架子车底盘一套,一幅架子车内外胎,还偷了黑胶皮水管,两根,40米,钢管子一根,水龙头一个,门拉手一个。做完这次案时间不长,我们三人在老五金门市部后院翻入一家人家,偷了一个小北京炉子,四节烟筒,大米十斤,还有面粉15公斤。1993年快过春节的时候,仍然是我们三人,去皮毛厂,撬开皮毛厂的库房,偷了两台电动机,还有一节胶皮水管子。再下来,我和赵*到进修学校一个人家,偷了两床被子,一条电褥子,一块白布帐,还有一个尼龙袋子里面装的胶掌子和铁掌子等。1993年春节过后,我和杨*、赵*翻墙进入胶囊厂院内,发现电焊房门开着,就进去偷了带丝架一套,割刀一把,钢锯架一把,角铁3节,4分钢管5节,还有一塑料壶清油,还有什么东西我想不起来了。1993年春天,我和赵*偷了油面厂家属院一单人宿舍内的一个皮箱,几件毛衣,一床被子,一个床单,一套衣服。1993年春天,我和赵*还有杨*去农机推广中心,偷了二十多袋子二胺。1993年3月,我和赵*到教育科偷了5桶油漆还有35块杂木板。1993年春天,我和赵*、杨*还有赵*到畜牧站碳房,我们进去偷着装了一架子车碳,一共6麻袋。

2.同案犯杨*供述。199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田*、(赵*)赵*盗窃城关机砖厂架子车底盘一副、内外胎一副、剪铁的剪子一把、水龙头一只、门拉手一只、40米水管子还有6分钢管。1993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赵*、田*到五金公司家属院翻墙进入一家院内,他们房门没有锁,偷了房里的一个铁炉子、5节烟筒、一只炉拐子、半袋子大米、半袋子白面。1993年2月的一天晚上,还是我们三个人,去皮革厂撬了库房门进去偷了50米胶皮水管,两台电动机。1993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赵*到盐库,赵*剪开一房门扣子,我俩偷了里面的两壶汽油,共40公斤,铝锅一只,两双雨鞋,10公斤塑料壶一只,还有两把铁锹。1993年2月,我和赵*偷了广播站灶房里的炉子一只,烟筒6节,鼓风机一台,还有半袋子大米,鸡蛋20只。还是同年2月,我和赵*、田*翻墙进入胶囊厂,院内电焊房门开着,我们进去偷了切割刀一把,拔丝刀一把,4分钢管两节,角铁两个,还有6分钢管一根,一至二尺长的钢管20多节,钢锯一把,阀门12只,接头20只,塑料壶1个,内装食用油5斤,还有一个黑皮包。1993年2月,我和赵*、田*在县农机推广站偷了二胺化肥26袋子。1993年3月,我和赵*、田*、赵*去畜牧站偷了5麻袋,两塑料袋子碳,用架子车拉回家了。

3.同案犯赵*供述。1992年冬天,我和赵*,田*、杨*我们四个人去畜牧站偷了5麻袋、2塑料袋子碳,拉回去之后我们平分了。1993年3月,我和赵*、田*到教育科偷了些杂木版,油漆,具体多少我忘了。

4.证人冯*证言。1993年2月,我们村上田风智给我买了两台电动机,我给了他150元钱。

5.证人周*的证言。1993年古历2月的一个早上,我们大队的田*领着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手扶拉来二胺化肥卖,当时只有6袋,我以75元买了一袋。

6.证人李*的证言。1993年古历2月份的一天,我们大队的尔里木(田*)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手扶拉的二胺化肥在我们庄里卖,我买了两袋子,给了150元钱。

7.证人田*的证言。1993年古历2月份一天,杨洼村的尔里木(田*)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手扶拉来二胺化肥,在我村马风仁家卖,我去买了两袋子,每袋75元。

8.证人马*的证言。1993年斋月里,田*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到我家,拉来了一手扶美国产的二胺化肥,他们在我们家往出卖,每袋75元,我也买了两袋。

9.证人冯*的证言。1993年斋月的一天,田风智叫我去城里,说有木头要给我卖,晚上我把手扶开到田风智家门口(海城镇黎庄村),我们几个人就把些木板装到手扶上,一共是35块,大约31块桦木板,3块东北榆,一块杨木板,长全是4.2米。

10.证人李*的证言。1993年2月的一天,黎*队的杨*来给我卖了20公斤的两壶汽油,共40公斤。

11.证人杨*的证言。1993年的一天,田风智给我卖过几十米的水管子。

12.证人李*的证言。1993年初,杨*拿着两节水管子问我要不,我就买下了,给他给了80元钱。

13.证人马*的证言。赵*是我丈夫,他以前因为盗窃劳改过两年。

(三)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的数量、名称及特征等基本事实。

1.被害人高*陈述。1993年2月20日,我家被盗皮箱一个,旧呢子上衣一件,双人床单两条,被子一床,被罩一条,毛毯一条,毛衣13件。

2.被害人孔*陈述。1993年大约3月份,畜牧局的碳房被人撬开门,碳房内的碳被偷去了大约有750公斤。

3.被害人曹*陈述。1993年2月26日,农机推广站仓库被盗,经清查库内丢失二胺化肥(美国产)26袋,折合人民币1976元,还有一盘充气胶管被盗。

4.被害人杨*陈述。1993年元月19日晚,我家被盗铝锅一只,雨鞋两双,塑料油壶3只,其中20公斤的两只装满汽油,10公斤的一只是空的,两把圆头铁锹。

5.被害人胡*陈述。胶囊厂机修车间于1993年2月25日被盗带丝架一套、管钳一把、割刀架一把、钢锯架一把、40角钢6米、4分焊管8米、黑皮包一只、食用油6斤。

6.被害人张*陈述。1993年古历二月初五,胶囊厂化验室被盗,丢失黑包一个,塑料壶一个,内装食用油6斤。

7.被害人席建强、但振耀陈述。证明目的和证据内容与胡*、张*一致。

8.被害人王*陈述。1992年12月26日晚,我家灶房被盗,丢失物品有:北京铁炉一个,炉筒4节,半袋大米约20公斤,半袋优粉约15公斤。

9.被害人王*陈述。1993年3月21日晚,教育科物资仓库里木板35块,1.4立方米、宝塔山牌油漆3桶、每桶重3.5公斤、银湖牌油漆一桶、清漆一桶被盗。

10.被害人马*陈述。1993年2月20日,广播局灶房里大方炉子一个、炉筒子6节、炉拐子两个、40瓦鼓风机一个、大米10公斤、鸡蛋30个被盗。

11.被害人周*陈述。1992年12月12日,海城镇机砖厂40米长的黑胶皮管子两根、7米长的铁管子一根、架子车内外胎4个、架子车底盘一个、水龙头一个、门拉手一个被盗。

12.被害人魏*陈述。1993年2至3月份,皮革厂库房2.2千瓦电动机两台、长20米的胶管4根被盗。

13.被害人张*陈述。1993年2月13日晚上,我家一条白布帐,两条被子,一条电褥子,10副鞋底片,10副钢掌被盗。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所盗物品的数量、特征及同案犯等基本事实。

具体时间我忘了,大概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第一次是我和田*、杨*我们三个在一天晚上将农技推广站后墙挖了个洞,然后我们三个进去偷了二十几袋子二胺化肥。第二次是我和田*偷了一个单位的木板子。还有我和几个人,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偷了海城镇机砖厂的一个架子车底盘,还偷了什么东西我想不起来了。我作案时间距现在有十几年了,有些我实在想不起来了。

(五)鉴定结论,证明部分涉案赃物的价值。

本院认为

上列证据,在当庭质证中,被告人赵*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6349.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卫*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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