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乌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兴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本院于2006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3年裁定减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现刑期止日2018年7月2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对罪犯黄兴友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获一次记功奖励、五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于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于2013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又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7月、11月、2015年3月五次获季度表扬奖励。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兴友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