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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假释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并退赔非法所得158442.54元。在服刑中,经本院于2013年、2014年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现刑满日期2019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对罪犯杨*的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被评为一次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于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先后于2014年9月、2015年1月获季度表扬奖励二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杨*病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准予对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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