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地无雷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乌鲁*输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吉地无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3年、2014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满日期2019年8月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对罪犯吉地无雷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吉地无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被评为一次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地无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于2015年3月被评为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4年4月、10月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先后于2014年4月、7月、11月、2015年3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吉地无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吉地无雷予以减刑10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