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茂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阳中法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警官刘*、阿*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吴*、艾*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钱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提出,罪犯钱*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反省罪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监规制度,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监狱对钱*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7月4日、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3年9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2014年3月30日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钱保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其他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