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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焉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林*在焉耆县安达商厦六*珠宝店内购买黄金首饰时,趁该店营业员不备之机,将一块方形刻有龙纹图案的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5726.31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赃物照片1张,证实被盗的黄金吊坠。

2、林*POS机签单、六六福珠宝销售保证单,证实2014年12月25日,林*尾号为3445的建设银行卡在焉耆县金鹰珠宝店消费4000元,林*在该签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2014年12月25日,六六福珠宝销售一条货号为011412120113千足金项链,重量为29.6克,总计7874元。综合被告人林*供述和谯*陈述可知,该条项链为林*以旧换新所得,置换后林*补差价4700元。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辨认称重照片,证实被告人林*辨认黄金吊坠称重结果为22.2克。

5、2015-024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证实2015年4月16日,焉耆*证中心对一个黄金吊坠作出估价鉴定,其重量为22.195克,现有价值为5726.31元。

6、巴州贵金属饰品检测结果通知单,证实2015年3月30日,巴州*检验所对焉耆县公安局送检01黄金吊坠作纯度检测,其纯度为99.810。

7、监控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2014年12月25日16时48分至16时55分,林*在焉耆县安达商厦六*珠宝店内购买黄金饰品的过程及现场情况。

8、证人司*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司*和林*在焉耆县安达商厦六*珠宝店内置换一条黄金项链,补差价4700元。回家后司*发现所购买的黄金项链的手提袋中有一个方形中间有一条龙的黄金吊坠,其以为该吊坠为林*购买。

9、被害人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5日,谯*经营的焉耆县安达商厦内六六福珠宝店内,来了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置换金项链,期间该男子看上了一块黄金吊坠。后经过核算,二人置换的项链需要补差价4700元,该男子刷*支付4000元,现金支付700元。该男子一直将看上的黄金吊坠捏在手里,没有表示要购买,离开时也没有将该吊坠还回。在该男子与女子离开后,谯*发现期间该男子所看上的黄金吊坠丢失。2014年12月29日,之前与该男子一起到六六福珠宝店里置换黄金项链的女子再次来到六六福珠宝店,将12月25日该男子看上的吊坠出示并要求购买,后刷*支付了黄金吊坠的钱。

10、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在焉耆县安达商场六*珠宝购买黄金饰品。其置换的黄金项链和买的吊坠两项合计是1万多元,当时其在POS机上刷卡支付4000元,补现金700元钱,并在刷卡凭条上签字,其付款期间将黄金吊坠握在手中,当刷完卡后,其发现因售货员疏忽大意,黄金吊坠的钱没有刷,一时起了贪念,想占个小便宜,便等置换的黄金项链包装好后,将黄金吊坠放进了项链的纸包里带走了。

11、户籍证明、被告人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林*出生于1982年3月,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记录。

12、抓获经过,证实焉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王*、刘*于2014年12月29日15时许,在焉耆*厦外将被告人林*抓获。

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12月30日,焉耆县公安局民警刘*、刘*,在马*的见证下,从司某处扣押黄金吊坠一个;2015年5月12日,焉耆县公安局将黄金吊坠一个发还被害人谯*。

1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达5726.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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