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0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依*热*犯盗窃罪判处3年,附加罚金2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依*热*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依*热*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依力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零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