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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民法院2013年7月8日以(2013)昌中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地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附加罚金111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朱*地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五年一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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