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市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7日以(2011)昌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一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