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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喀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董*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止。2013年9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06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监狱于2015年2月10日以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3年12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3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6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9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1月获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06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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