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单*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特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伙同马*某(因本案已判刑)于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在特*县城镇连续实施四起盗窃案件,分述如下:1、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单*伙同马*某在特*县城镇阿热勒街一环皇嘉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王*的一辆三菱越野车的一条价值700元的备用轮胎。2、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单*伙同马*某在特*县城镇阿热勒街一环皇嘉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耿某某的一辆三菱越野车的一条价值1230元的备用轮胎。3、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单*伙同马*某在特*四环大修厂院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一辆三菱越野车的两条价值2100元的后轮胎。4、2013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单*伙同马*某在特*县城镇古勒巴格街盗窃某某中心办公室内的价值5000元的两台电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及发还的涉案物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单*的供述、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讯问光盘一张。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伙同他人作案四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9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其以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单*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当庭认罪,我以后再不偷了,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单某伙同马*某在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阿热勒街二环皇嘉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王*的三菱越野车上的一条备用轮胎。

二、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单某伙同马*某在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阿热勒街二环皇嘉宾馆门前盗窃被害人耿某某的三菱越野车上的一条备用轮胎。

三、2013年7月24日夜,被告人单某伙同马*某在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阿克奇街四环外北侧众联综合市场大院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三菱越野车的两条后轮胎。

四、2013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单某伙同马*某在特克斯县特克斯镇古勒巴格街二环,盗窃某某中心办公室内的两台电脑。

以上被盗物品,经特克斯县价格认定局鉴定,价值为9030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追缴、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以下物品:宏基牌黑色主机箱、显示器、键盘各1个,白色联想一体机一台,三菱越野车铝合金钢圈4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单*的户籍证明,2、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特*(刑)受案字(2013)113、114、115、157号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3、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特*(刑)勘(2013)K210、K213、214、34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特克斯县价格认定局2014037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5、特克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返还清单,6、证人马甲*、马*、撒某某、马*、李*、阿*、尔*的证言,7、被害人王甲*、耿某某、任某某、王*的陈述,8、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4)特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单*的供述与辩解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马*某作案四起,秘密窃取价值9030元的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盗部分物品已由侦查机关追缴并返还,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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