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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五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5)奎垦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是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次交纳1000元)。二*〇八年十月、二*一〇年九月、二*一二年九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02.15分,名列分监区第5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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