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回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温平刑初字第7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回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陈*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94.2分,获表扬6次,获嘉奖4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