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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权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于2013年8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汪*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82.4分,获表扬5次,获嘉奖4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权减去有期徒刑七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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