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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于2011年10月12日2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国奥投资中集工地内,采用威胁、殴打、捆绑工地保安员的方式,劫得工地电缆线800余米。

二、被告人赵**于2012年4月9日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苑别墅二期工地内,采用威胁、殴打、控制工地保安员的方式,劫得工地钢管500余根,钢管卡子3000余个。经鉴定,被抢钢管卡子价值人民币11880元。

三、被告人赵**于2013年8月9日3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2号地工地内,采用威胁、控制工地保安员的方式,劫得工地照明电线等物品。

四、被告人赵**于2013年10月24日2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国核电工地内,采用威胁、殴打、捆绑工地保安员的方式,劫得工地电缆线100余米。

2015年1月3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被告人赵**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赵**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抢劫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后三起抢劫。辩护人认为:除被告人赵**承认的一起抢劫事实外,其余三起抢劫认定为赵**实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赵**伙同他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国奥投资中集工地,对工地保安员进行威胁、殴打和捆绑,后强行劫取中集建**北京分公司电缆线800余米。2015年1月3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被告人赵**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李*、乔、王*的陈述,证人郑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10出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电缆丢失证明,工作说明,法医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记录查询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赵**伙同他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苑别墅二期工地,对工地保安员进行威胁、殴打及控制,后强行劫取江苏双**限公司钢管500余根、钢管卡子3000余个。经鉴定,被抢钢管卡子价值人民币11880元。

此起抢劫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张*负责江苏双**限公司北七家镇蓬莱苑别墅工地的看护。2012年4月9日1时许,张*正在巡逻,突然有两个人向其走过来,二人手里都拿着棍子。该二人恐吓张*不得喊话并将张*推到工地休息用的小岗亭,其中一人冲张*头部打了几巴掌,后对张*搜身,从张*身上搜到岗亭的钥匙,然后打开岗亭。在岗亭里,二人抢走了张*的手电筒,然后用被子蒙住张*的头部,让张*躺床上睡觉,他们说有人看着张*,张*就躺着不敢动。后来张*听见他们搬东西的声音及砸墙的声音,再后来车走了,人也走了。之后,张*就找到材料员戴,并用戴的手机报了警。实施抢劫的人至少四个,他们抢走了很多钢管和钢管卡子。

2、证人戴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9日4时许,工地工人张*向戴报告,工地的573根钢管和3300个钢管卡子被抢劫。之后张*报了警。

3、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9日,江苏双**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别墅工地的钢管及钢管卡子被抢劫,被抢走的钢管有573根,钢管卡子有3300个。被抢的钢管和钢管卡子系江苏双**限公司从北京三**租赁站租赁的,物品丢失的损失由江苏双**限公司承担。

4、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初,北京三**租赁站将钢管及钢管卡子租赁给江苏双**限公司使用。后吴*听戴说,这些钢管及钢管卡子在工地被抢劫了。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起抢劫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在门卫室(岗亭)东侧提取到7个“黄鹤楼”牌烟蒂(编号为1-7)。

6、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对蓬莱苑别墅二期工地现场调取的七个烟蒂进行鉴定,支持烟蒂5所附着唾液斑为赵**所留。

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依法鉴定,本次被抢的钢管卡子价值人民币11880元。

8、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证明:2012年4月9日4时49分许,北七家派出所接张1报警称,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别墅工地被抢劫。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开展工作。

9、工作说明证明:因被害单位未能提供被抢劫钢管的具体品牌、型号及购买发票,故无法对被抢劫的钢管进行价格鉴定。

三、2013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赵**伙同他人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2号地工地,对工地保安员进行威胁和控制,后强行劫取河北龙**限公司照明电线等物品。

此起抢劫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9日3时30分左右,赵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二号地工地西南角巡逻,看见一块铁围挡被拆了,有一辆面包车倒着开进来,赵最初以为是送料的,就对车上下来的两名男子说,卸完料把围挡挡好。其中一名男子手中拿着铁锹说,“低头、别瞎看、蹲下”,赵就蹲下了,该男子站在赵前面看着他。另一名男子手中拿着压力钳站在赵的后面。赵当时很害怕,只能看着他们把电线往车上搬,大约半个多小时,赵听见车发动了。临走时,他们说,别动,别报警!觉得车走远了,赵才去找领导(高),告诉他事情的经过。

2、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9日4时30分许,负责马坡地区鲁能2号地工地夜间巡逻的工人(赵)到高宿舍将其叫醒,并告诉他工地电线被抢的情况,高听后就赶紧找人清点被抢物品并拨打110报了警。经清点,被抢劫的物品有电线220盘和调节阀39个。

3、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二号地工地被抢劫走的电线等物品属于河北龙**限公司所有。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依法对马坡地区鲁能2号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从现场提取到一个烟蒂。

5、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对鲁能2号地案发工地现场提取的一个烟蒂进行鉴定,支持该烟蒂所附着唾液斑为赵**所留。

6、110出警单证明:2013年8月9日4时53分许,事主报警称,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鲁能2号地工地被抢。

7、工作说明证明: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抢劫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四、2013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赵**伙同他人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国核电工地,对工地保安员进行威胁、殴打和捆绑,后强行劫取北京中**有限公司电缆线100余米。

此起抢劫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4日2时许,李*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国核电工地巡逻,发现狗冲着放电缆线处跑去,李*就过去查看,当走到电缆线前时被两个人摁倒在地,然后二人将李*拽到一个小屋中,其中高个子男子用鞋带和铁丝把李*的手和胳膊捆绑起来,用布条绑了李*的脚腕,后使用木棍打了李*头部一下,说“别动”,低个子男子拿着刀站在旁边不让李*动。高个子男子又用李*的大衣蒙住李*头部,还在李*头部扣了一个碗,并说“如果碗掉下来,就弄死你”,然后他们出去了。李*就用头拨拉大衣,露出一个小缝隙,其看见两个人在剪电缆。过了一段时间,李*听到保安队长(黄)在喊,“老*快出来,我被人打了”,接着两个男子跑了。后来报了警。这两个男子均是河南口音。

2、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4日4时许,黄正在未来科技城工地巡逻,当走到岗亭附近时,发现两个人正在拿走工地上的电缆线,其中一个男子拿着大钳子,另一个人拿着匕首。黄上前制止,拿匕首的男子说“你别管,否则弄死你”。黄说,“不行,电缆是工地的,你们不能拿”,拿钳子的男子用钳子打了黄的肩部和腰部,黄被打倒在地,后该男子骑在黄身上,不让其动弹。黄*大声喊人,工地的电工小*(王*)从屋里出来,俩男子就逃跑了。报警后,民警来了现场。保安李*的手被人用铁丝绑着。经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点,发现电缆线被抢走100多米。

3、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4日2时许,王*正在宿舍休息,听到保安老*(李*)在屋外高声说话,因为晚上喝了酒特别困,就没有理会。大约4时许,王*听到屋外另一名保安高喊老*的名字,其感觉不对劲就走出屋子看发生了什么,这时看见两个男子将老**(黄)按在地上。因为天黑看不清对方,这两个男子看见王*从屋子出来就逃跑了。老**站起来后报了警,过了一会儿,老*也从自己的屋子出来,其双手被细绳和铁丝绑着,王*帮老*解开了双手。之后,警察到了现场。

4、证人张*的证言证明:经清点,2013年10月24日未来科技城中国核电工地被抢的电缆线长度为102米;被抢的电缆线属于北京中**有限公司所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未来科技城中国核电工地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照,提取到三个“红塔山”牌烟蒂,其中一个系在西屋(李*在该屋内被捆绑)内一张桌子下提取。

6、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经依法鉴定,06号检材(即在上述桌子下提取的那个“红塔山”牌烟蒂所附着唾液斑)支持为赵**所留。

7、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证明:2013年10月24日4时42分,北七家派出所接黄报警称,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国核电工地电缆线被抢。民警接警后立即开展工作。

8、工作说明证明: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抢物品具体型号,故无法对被抢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真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赵**伙同他人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抢劫事实。被告人赵**在庭审中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系初犯,自愿认罪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根据被告人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退赔各被害单位财产损失(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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