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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0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12月12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2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2年6月22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21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2月获单项表扬1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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