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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张*、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于2015年1月28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对被害人张使用暴力手段(致其轻微伤),欲抢劫被害人张的挎包(内有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486元),遭被害人张反抗后逃跑,后被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杜、陈、李的证言,北京市*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宫院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抢劫罪,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抢劫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的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未遂,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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