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于2015年4月8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刘所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持菜刀威胁店员王*后,抢走店内现金人民币6604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手机截屏图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与抢到的数额不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于2015年4月8日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被害人刘所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持菜刀威胁店员王*后,抢走店内现金人民币6603元。被害人刘于当日报警,2015年4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宫院派出所民警在大兴区旧宫镇一网吧内将被告人程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供述证实: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9点30分,我从黄村镇西庄村暂住地到西庄村福利彩票店找前女友王*,王*正好在店里,我先给手机充了电,我问王*为什么不接我电话,她就说要去吃饭明天再说。我就回暂住地拿了把菜刀到彩票店等她,我不小心把手划伤了,一会儿王*她回到店里,我跟她要了点纸擦了擦,我发现我的耳钉丢了就在吧台里找,我在王*QQ空间看到她跟别的男子联系,我就很生气,当时她正好在卧室门口打电话,我就把她推到卧室的床上,我手里拿着刀跟王*说你不要动,我出来把门关上,在彩票店的吧台上拿了一个塑料袋,把吧台抽屉里的钱都装到袋子里,对屋子里的王*说:“明天叫你爸来找我。”我就离开了,当晚我在西庄村找了一家宾馆住的,第二天我到了天堂河邮局,把头一天抢来的钱存到我的卡里2600元,还有680元零钱没有存,这些钱中有我自己的200元,我一共抢彩票店是3080元。我在黄村和朝阳住了几天,后来在旧宫镇一个网吧被警察抓了。

2、被害人刘陈述证实:我是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彩票店的老板。2015年4月8日22时28分,我爱人肖*打电话告诉我西庄村的彩票店被人持刀抢了,我当时叫了一个朋友到了店里,看见店员王*蹲在宿舍门口,她的神情比较紧张,她也说不清楚,我们就调出监控录像发现一个陌生男子持刀正在拿吧台里的营业款,我就报警了。被抢多少钱我们不清楚,大概有三四千元。

3、证人王1证言证实:我是北京市大*业区公司底商1号彩票专卖店的店员。2015年4月8日21时,我当时在彩票店准备关门去吃饭,这时程1进来说手机有问题,让我给他充会电,他就在收银台外面站着,到了21时20分,我说去吃饭,他拔了手机一起出来,他去了哪里我不知道。21时30分我回到店里,程1也进来了,他说手流血了跟我要纸,我就进了收银台他也跟进来了,我给了他卫生纸他就擦手,到了22时我就叫他赶紧走,他说他的耳钉掉了,他就在收银台里找耳钉,我站在收银台和我住的卧室门口打电话,后来他就推我到了我的卧室里,把卧室门反锁了,他在裤腰处拿出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问我为什么和他分手,我说我家不同意,就这样僵持了一会,我就说:“这么晚了,明天再说吧。”他说:“你说明天的,明天你不来找我你会后悔的。”他就出了卧室,我刚站起来他就把我推到床上还说让我爸和我哥明天来,他就出去了,还在外面把卧室的门挡住了。我就开始给老板娘发微信让我老板娘看摄像头,看收银台里有没有人,他手里有刀,我还说我害怕,老板娘告诉我老板已经过来了,过来一会老板娘告诉我外面没有人,我就出去到了收银台看见收银台抽屉里的钱都没有了,我就害怕瘫坐在地上,一会老板就过来了,我告诉老板钱是程1拿走的,老板就报警了。钱是多少我确定不了,大概几千元。

4、证人肖*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22时26分,我收到我家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彩票店店员王*的信息说,让我用手机看店里的监控,她害怕,那个人有刀,我就给我爱人刘打电话让他赶紧过去,然后我打开监控没有看见有人持刀,我给刘打电话他说正在看监控,我就给王*打电话赶紧盘账,她当时特别紧张没有盘成,我到店里时警察已经在现场了。我后来问王*是否认识抢钱的男孩,她说和男孩认识,他们交过几天的朋友。后来经过盘账,这个男孩抢走的是刮刮卡的4月6日至8日的营业款5996元,还有备用金500元及一位彩民存的108元,总计是6604元。

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9日零时20分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中国福利彩票店现场勘查,现场照片显示收款台内留有人民币1元,到场提取沾有血迹的卫生纸3团。

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上血迹为程所留。

7、证人王2的微信截图证实:王*在事发时与证人肖*的通信情况及监控截图中被告人程的影像。

8、证人肖*的书证证实:彩票店盘点收入的依据,计算出被告人程抢劫的数额。

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宫院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26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网吧将被告人程传唤到案。

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天宫院派出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个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数额确认为人民币6603元,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程关于对指控数额的辩解意见,根据本院已确认的证据,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零三元,后发还被害人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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