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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2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足疗店门前,被告人秦趁无人之机欲将被害人张*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盗走,被该足疗店员工田从监控录像中发现并予以拦截,被告人秦为抗拒抓捕对田进行殴打,造成田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秦当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的供述,被害人张*、田陈述,证人张*、刘、王*,搜查笔录,被盗物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视频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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