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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审被告人李*不服,以其不存在高买低卖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一审判决对其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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