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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光**有限公司、丁**等犯合同诈骗罪任光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民法院审理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乳山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丁*、王*、邓*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任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乳山光*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任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丁*、王*不服,均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丁*、王*的辩护人提出了与丁*、王*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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