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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威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曹*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罪犯曹*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消费统计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于*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曹*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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