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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作出(2005)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2005年12月1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3年12月4日止。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5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对王*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减刑后,取得考核分82.8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监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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