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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5)泰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谷*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谷*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追缴谷*刚所得赃款14628033.19元返还被害单位。2006年1月9日起入监执行。山东*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6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谷佰刚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狱指派报请人吕*,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谷佰刚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1.3分,获得记功二次,主动退脏三千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谷佰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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