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李*、刘*、李*、王*乙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取钢材经销商李*乙、刘*等6名被害人联系方式,后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各被害人订立书面或口头合同,约定以“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方式购买钢材,并以及时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获取各被害人信任,诱骗各被害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后被告人王*从各被害人处大量购进钢材,当钢材运抵后,其编造已安排他人向被害人汇款、有高额承兑汇票可用于支付货款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或货运司机先行卸货,骗取被害人钢材。后经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王*仅支付部分货款,并编造各种理由拒付剩余货款。被告人王*采用上述方法,骗取各被害人钢材价值共计2265205.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与李*乙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购买钢材,双方约定“货到不卸车办款”,后于2012年3月3日购买钢材1车并及时付款。2012年3月4日被告人王*购买钢材2车,仅支付部分货款,并向李*乙称会继续购买钢材并将余款结清。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王*购买钢材1车,仅支付部分货款。后经李*乙多次索要又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人王*骗取李*乙钢材价值158970元。

2、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王*安排他人电话联系刘*,约定以“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方式购买钢材。钢材运抵后,被告人王*谎称即将停电无法卸车、其有即将到期的80万承兑汇票可支付货款,诱骗对方先行卸货。经刘*多次索要,被告人王*仅支付部分货款,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王*骗取刘*钢材价值132233.6元。

3、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以“王远景”名义电话联系张*约定以“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方式购买钢材,后于2013年8月8日、8月10日购买钢材2车,仅支付部分货款,并向张*称会继续购买钢材并将余款结清。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又购买钢材3车并诱骗司机先行卸货。经张*多次索要,被告人王*又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人王*骗取张*钢材价值466699元。

4、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与李*的业务员周*取得联系,约定以“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方式购买钢材,后于2013年8月15日、8月25日购买钢材2车并及时付款。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王*购买钢材1车、8月28日购买钢材2车,并向周*谎称将于8月30日将3车钢材款结清,诱骗周*安排司机卸货。经李*多次索要,被告人王*仅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人王*骗取李*钢材价值423528元。

5、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王*电话联系王*乙,约定以“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方式购买钢材,后于2013年10月2日、10月5日、10月7日购买钢材3车并及时付款。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王*购买钢材3车,谎称会在卸货后付款诱骗对方卸货,后以“王远景”名义签收钢材。经王*乙多次索要,被告人王*仅支付部分货款,后无法取得联系。被告人王*骗取王*乙钢材价值655900元。

6、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电话联系孟*,约定以“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方式购买钢材,后于2013年10月22日、10月23日购买钢材3车,并向孟*及货运司机谎称已安排他人汇款,诱骗对方卸货。经孟*多次索要,被告人王*仅支付部分货款,并以虚假个人财产抵押而拒付剩余货款。被告人王*骗取孟*钢材价值42787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退赔被害人王*乙160000元、退赔被害人孟*60000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阴玉兵等9人证言;被害人李*、刘*、张*、李*、王*、孟*陈述;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本案的证据亦不足以推定被告人王*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因此本案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王*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骗取刘*132233.6元钢材的证据。

1、被告人王*供述。证实:其供认2013年4月14日通过程*打电话联系刘*,购买刘*钢材且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刘*卸货后其称周日银行不办业务无法将80万承兑汇票兑现双方约好第二天给钱,但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其同时供认自己并没有80万承兑汇票;另外其供认司机一开始不同意卸货,自己谎称上午停电、停电后就无法卸货了,诱骗司机同意卸货。

2、被害人刘*陈述。证实:王*以即将停电无法卸车、手中有80万承兑汇票可支付货款等理由骗取钢材,经多次索要仅支付4.7万元货款,骗取其132233.6元钢材。

内容:2013年3月底的时候我出去跑钢材市场的业务时路过王*的“济钢莱钢经销处”门市,当时是程*在那里,给他留了个我的名片,意思可以供给他钢材…2013年4月13日程*给我打电话,问8和10的盘螺钢的价格,我们在电话里约定的是货到付款。然后我就安排配货,通过物流公司找的大车,车号码是冀D,司机姓阴。2013年4月13日晚上司机开车拉着货从肥城走的,第二天早上4点左右到的鄄城,我给司机交代的货款给全才能卸货。2013年4月14日那天8点左右司机给我打电话说车卸了,程*给司机打了张收到钢材的条,对方说的7点停电,停电就卸不了车了。过了一会王*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星期天,银行里有个80万元的承兑兑不出来,问我明天给我钱行吗,我犹豫了老长时间,王*就说他也跑不了门市在这里,我就同意了,我把我的农行的、农信、工商银行的账户都发到王*的手机上了,他当时用的号是1888879,4月15日早上我给王*打电话问钱怎么样了,他说正办着让我等等。到下午我再打电话就关机。到了晚上8点左右我就叫着我几个同学一块去的鄄城找他去了,到了王*那个门市上得半夜12点了,看着他门市上也没亮,我们就找地方睡觉去了。*之后到他门市上程*在那里,我问他怎么没给钱,程*说不知道他干么去了,他也打不通电话。我问程*那个老板叫么,他就说是王*,我这才知道老板叫王*,正好当时也有河北的过来找王*要账的,他们也说老板叫王*。我们就在那里等,到了快中午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等等,我们就一直在鄄城住着,到了2013年4月17日王*在门市上给我打了张欠条,欠我钢材款179233.6元的条。…我后来看王*光骗我,我就去鄄城县公安局报案了,公安局的找王*,让他去配合调查,他也不去,一直没找着他。我就没断了给王*联系,期间王*的手机号码经常更换,我通过打听才获取了他的新号码,王*说让我在公安局里撤了案,先给我5万块钱,我也同意。2013年5月16日那天至2013年10月30日王*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的方式分八次往我银行账户里先后给了共计47000元,后来再联系王*就不通了。直到现在王*还欠我132233.6元的货款。

3、证人阴玉兵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和司机阴*丰替刘*向鄄城送钢材,对方的门头叫济钢莱钢经销处,对方谎称早上七点停电直到晚上七点要求赶紧卸货,并称八点以后银行一上班就把钱给货主打过去。卸完后又问对方货款打了吗,对方说没有打款,但有张承兑汇票过一会就去银行兑现出来给刘*打款,后给刘*打电话,刘*也说对方有承兑汇票能给钱,让对方写了收条后离开现场。

4、欠条。证实:王*认可刘*所送49.24吨钢材,打欠条约定欠款为179233.6元。

5、刘*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回单。证实:王*支付货款47000元。

(二)骗取王*乙655900元钢材的证据。

1、被告人王*供述。证实:其供认与被害人约定货到付款,向王*乙出具收到条时用了“王*”的名字,户口上叫王*,没人叫他王*;王*乙送来的前三车钢材转给了宁*起,货款是宁*起打给王*乙的;后来要的三车钢材有一车卸到王*货场、一车卖给宁*起、一车卖给张*,此后给了王*乙8万多货款,宁*起支付10万元钱,没有给王*乙,而是给了刘*,因为和刘*一起去天津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花了15.6万是刘*付款的,刘*之前欠王*7万元,所以回来后支付刘*10万元。张*也就是张*乙给了3万元,王*认为张*乙盖楼欠他7万多,这个钱是还的盖楼的钱,所以没给王*乙。

2、被害人王*乙陈述。证实:王*先行购买其三车钢材并按约定货到付款后取得王*乙信任,此后购买三车钢材货到后诱骗王*乙先行卸货此后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经多次索要仅支付少量货款剩余655600元一直未支付;补充期间证实在石横特钢厂开了单据上显示的运输车辆和实际运输车辆有时会不符,具体以司机证实为准。

内容:2013年10月2日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了一个菏泽移动电话,号码是1886166,对方是个男的,自我介绍姓王,是菏泽鄄城的,经营钢材,他问了我当时钢材的价格,到了3号这个姓王的又给我打来了电话,说要买钢材,当时我们就在电话订下的就是货到付款,运到货物后对方向我指定的账户上汇款,我收到货款以后通知司机卸货。在电话里商量好以后在10月3日晚上给他发的第一车钢材,10月4号送到的地方。中午1点多钟的时候对方才把钱存到我建*行的银行账户上,当时对方一个叫宁*的人向我的建*行账户(6238)打上了162640元的货款,我的手机收到短信以后我才让司机把钢材卸下来,这就是第一次给姓王的送钢材。这次没有被骗…在2013年10月5日王*给我打电话说要我送直径12毫米和14毫米的两种钢材,当时两种钢材总共是40.888吨,加上运费60元/吨,这次钢材的货款是133004.19元,10月6日14时48分的时候对方才将钱133000元汇到了我的农信账户6227,我的手机收到短信以后通知司机把钢材卸货…在10月7号王*就告诉我还要一车钢材,这次要的是直径16和18毫米两种规格的钢材,总共是41.834吨钢材,总价是134287元,10月8号中午12点的时候宁*把10万元的货款汇到了建*行的账户,之后我就安排人卸货了,到了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对方又把剩下的34280元的货款汇到了我的农信账户上…在10月8号的时候,王*又给我打电话说要三车钢材,直径8毫米的盘螺钢材,当时用的车吉A,这一车装了48.86吨钢材;还要了一车16、18、20三种规格的钢材,这次用的车是鲁P送的货,共是86.924吨;另外还用车号藏A半挂车装了一车12和14两种规格的钢材,总重是87.352吨,在10月9号早上的时候三辆车就陆续的都到了鄄城,到了以后我就给王*打电话,当时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先把钢材卸货,然后再给我打款,当时我不同意,王*说你还不相信我啊,卸完车下午就把钱给你打上,错不了的事情,当时我认为前三次对方都把钱给我汇过来了,我就相信他了,我就电话通知让司机把钢材按照王*说的地方都卸货了,把钢材卸下以后司机拿到对方的收货单就走了,当时我就给王*打电话让他赶紧把钱汇过来,从这个时候王*就一直说让我等等,这样我从9号到15号一直给他联系,就是一直向后拖,说工地上一直没给钱,中间在12号的时候给我向农信账户上打了52000元的现金,之后就是让我再等等,这样到了16号的时候,我就直接去了鄄城找他去了,到了鄄城我给他打电话说已经到鄄城了,当时王*说在菏泽呢,回不来,当天他没有见我,当时到了中午的时候,王*用一个1881456给我打的电话,他说那个号码不用了,因为有别的事情派出所的找他。17号的时候他才给我见面,当时王*给了我30000元的现金,见了面以后他说给我想法弄钱去,当时他找了个理由就走了,当时王*说晚上再给我见面,但是到了晚上也没有和我见面。…当时车号吉A送的48.86吨钢材直接送到了王*的门市部上了,当时是王*收的货;车号鲁P送的三种钢材86.924吨直接被王*送到了鄄城怡景苑小区的建设工地也是王*收的货,这两车货王*收货时写的都不是真名,而是写的“王*”;第三车车号藏A半挂车装的12和14两种规格的钢材87.352吨直接送到了一个叫宁*起的门市上了。…在17号下午王*走了后就一直没和我见面,21号王*用1876337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外地…现在他的那两个手机号码都不通了。1886166是停机,1881456是关机,现在这个人一直联系不上了…在我一直要不回钱的时候,我去移动公司给王*的号1886166交了10元的话费,知道他叫王*,后来在17号见到他的时候,问他的时候他才告诉我户口上叫王*,平时也叫王*。在这天的时候我让王*把欠我的钱给我写了一张欠条,但是写的是欠款685900元钢材货款,这次他写的是王*。

3、证人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和尹*刚从特钢厂拉了87吨螺纹钢替王*乙送到菏泽鄄城一个手机号为1886166的人送货,这个手机号主要求送到董口镇一个工地上,并给这个手机号主打电话说打款后卸货,该人说先卸货电脑上不去网要下午打款,后又征求王*乙意见,王*乙同意后开始卸货,至上午10点对方仍未打款征求王*乙意见后让对方打了收条,之后离开。

4、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和贾*一起开车替王*乙去鄄城送钢材,车上装了86吨左右,王*乙安排对方给了货款再卸货,9号早上钢材运抵鄄城,对方开着白色轿车来接、直接去了鄄城城区一个钢材门市,对方让先卸货,打电话问过王*乙后得知对方去打款了,于是开始卸货,卸货后对方说不好打款,自己让对方打了一张收到条等了约一小时后征得王*乙同意后离开,走的时候鄄城那个人说没事下午就给发货的打款。

5、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8日晚上为王*乙向鄄城送了48.86吨钢材,鄄城要货的人手机号是1886166,王*乙要求对方打款后再卸货,该批钢材卸在了鄄城那个人的门市上,卸货前他说安排人去打款,在电话征得王*乙同意后开始卸车,卸完后上午11点左右那个男的又说下午再打款,让他出具收条,他安排门市上另外一个男的写了收条。

6、证人张*乙证言。证实:王*在鄄城县凤凰乡一个门市上卖钢材,之前买过王*的钢材且结清了款项,2013年10月9日买了王*一车钢材共计87.352吨,并出具证明收条。

7、证人宁某证言。证实:王*给本公司供应过钢材,2013年10月4日送来一车钢材,价值162649.08元的钢材,当日下午安排公司员工按照王*要求向肥城王*乙账户转账162640元;10月6日王*又送了一车钢材总价格133004.19元,当天下午3点用宁文起的农信账户向王*乙账户转账133000元;10月8日一车价格134287元,当天下午向王*乙转账100000元、下午4点用宁文起账户转账34280元;10月9日王*送了一车86.92吨价格280750元,公司于10月13日用宁文起农信账户转入王*账户10万元,还欠王*18万元左右,但后来王*在10月13日从公司拉走了40993元的钢材、10月16日从公司拉走34292元的钢材、同一天拉走了30356元钢材、10月22日拉走31654元钢材、10月25日拉走13260元钢材,这样王*共计从公司拉走了150555元钢材,并于10月31日从公司拿走现金3500元,公司只欠王*26000元左右。

8、石横*限公司发货单。证实:王*乙向王*发送的前三车钢材单据,数量、型号与王*乙陈述一致。

9、发货单及证明。证实:以吉A号货车发钢材48.86吨、有“王*10月9日收到条一张”。

10、发货单及证明。证实:以鲁P号货车发钢材86.924吨、王*签收。

11、发货单及证明。证实:以藏A号货车发钢材87.352吨、张*签收。

12、王*乙手机短信照片、通话清单。证实:对方打款情况及王*乙联系王*情况。

13、证明一份。证实:王*向王*乙出具欠钢材款685900元欠条、10月17日又支付现金3万元。

14、王*乙账户明细及农信社客户回单。证实:前三车钢材付款情况、后三车钢材王*乙共付款82000元。

(三)骗取孟*427875元钢材的证据。

1、被告人王*供述。证实:其辩称双方系经济纠纷,但供认与孟*约定货到打款、打款后卸货,并供认购买孟*钢材总数量

2、被害人孟*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2日按照与王*的电话约定向其发送钢材两车、10月23日发货一车,钢材运抵后王*诱骗司机卸货、并未支付货款。孟*随即前往鄄城一直向王*索要货款,王*为前两车钢材打了427875元的欠条并注明以鲁R号奥迪A6轿车顶账不足部分再支付现金、为第三车钢材打了146400元欠条,在孟*一直催要的情况下王*支付分两次支付了第三车钢材的货款,前两车货款一直未支付;同时证实双方约定货到打款、收到货款后卸货;

内容:…10月22日早上,王*给我打电话说要两车钢材,货款总共是427875元。在23号早上的时候两辆车把钢材都送到了菏泽市鄄城县一个叫柏*灯具厂的建筑工地上了,当时货到了以后司机郭*给我打电话,说货送到地方了,当时我就给王*打电话,告诉他货已经到了让他把货款给我打过来,当时我告诉货车上的司机郭*、胡*不要卸车,当时我告诉王*必须先把货款打过来,当时王*说马上把货款打过去,过了一会司机打电话说开始卸货了,我当时就和司机急了,我还没有收到货款怎么就卸货了,当时司机说工地上的人已经把吊车开来了,工地上的人说财务的人已经给打钱去了,我又给王*打电话,问他货款怎么办,王*说你安排人卸车就行,下午肯定给把钱汇过来,当时我就让司机把钢材卸货了,等到下午也没有把货款给汇到我的银行卡上,说到24号肯定给把钱汇过来。10月23号的时候我按计划还给王*发了一车钢材,货款总共是146408元,当时货到了以后王*还是骗着司机把货先卸货了,这车货卸到了怡景园小区的建设工地上了,当天也没有给钱,当时王*让我去鄄城拿钱,当天我一看情况不对就去了鄄城,去了以后他还不见我,说忙着呢没时间…到了第二天也没有给,我让他写欠条,这个时候我见了他的身份证才知道他的真名叫王*,当时他给我写了两张欠条,23号送到的两车钢材共计427875元的钱写了一张欠条,还注明如果还不上钱就用他的车号是鲁R的奥迪A6轿车顶账,不足部分再给我现金,当时约定到11月1号把钱给我。第三车的钱当时也写了欠条,注明欠款146400元,当时我怕不给钱,当天我就一直跟着王*,到了快黑天的时候王*给了我90000元的现金,当时他说第二天把这一车的钱再给我,当时我就回来了,到了26号和27号也没有给我钱,到了28号的时候我打电话催王*给我还钱,这个时候王*把24号送到的这车剩余货款56400元打到了我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里了。到现在还欠我23号送到的两车钢材共计427875元的货款。

3、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替孟*向鄄城送钢材,对方手机号为1881456,并交代要打了货款后卸货。到了工地上对方那个男的说卸货并说去办款,之后开车走了,期间给鄄城这个男的打电话对方说一直在办款,到11点左右孟*打电话说对方办着货款呢,先卸货就行,卸完货后又询问对方是否打款,那个男的说下午一定打货款,经辨认王*照片确定现场的男的就是王*。

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弟媳孟*2013年被王*骗了钢材,发货单上的车辆号码与实际货运车辆号码不符,这种情况经常出现。

5、发货单。证实:孟*2013年10月22日以鲁Q号、冀D号货车送钢材3车,10月23日以藏A号货车送钢材1车的情况。

7、欠条复印件、证明。证实:王*分别向孟*出具427875元钢材款、146400元钢材款的欠条,并在427875元钢材款欠条载明以其鲁R号奥迪汽车作抵押;证明条证实王*签收钢材124.33吨。

8、孟*账户明细。证实:王*转账支付货款56400元。

9、机动车查询明细、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鲁R号车辆为黑色现代轿车且并非王*所有,王*个人的奥迪A6轿车车号为津A号。

(四)骗取李*丙423528元钢材的证据。

1、被告人王*供述。证实:其供认主动联系李*丙的业务员周经理购买钢材,约定货到付款,前两车均及时付款、后三车没有付款,李*丙也来鄄城要求写欠条,每次都推脱但未付款,后来催急了支付了1万元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王*先行购买其钢材2车并按双方约定及时付款,取得其信任后又购买钢材3车,并谎称会及时付款以诱骗业务员周*安排司机先行卸货,此后仅支付1万元拒付其余货款。

内容:王*诈骗我们的钢材是在2013年的8月份,开始的时候王*用1886166的电话和周*(1386195)联系的,王*购买我们公司的钢材,我们发货,货到付款,当时王*和周*就是这样定的,在2013年8月15日王*要了一车钢材,送货的货车送到以后王*就把那车的货款152547元的钱给打过来了,当时感觉王*的信誉很好,到了8月25号王*又和周*联系,要了一车螺纹钢,当时货物送到鄄城以后王*说当时款没有到,到第二天就给钱,到了8月27号那天王*就把第二车的货款129230元的货款给打过来了,在8月27日那天王*还提出来再要一车盘螺钢材,当时的价格是3445元/吨(包括运费65元/吨),这次用的是车号为鲁M的货车运输的,这一车装了39.2吨的钢材,28号钢材运到以后王*打电话说当天没有钱让把货先给卸了货,并且在28号王*又要了两车钢材的计划,当时又要了一车盘螺钢材,这次价格一样是3445元/吨(包括运费65元/吨),这次用的车是鲁M,这一车钢材是43.42吨,另外一车钢材是螺纹钢,有14#的螺纹钢25.48吨,价格是3335元/吨(包括运费70元/吨),有20#的螺纹钢20.01吨,价格是3305元/吨(包括运费70元/吨),28号的这车螺纹钢是在章丘的钢厂装的车运过去的,螺纹钢是在惠民县的钢厂运过去的,两边的运费不一样,这样最后的这两车钢材在29号运到以后,王*说让先把钢材卸了货,到30号把这三车的钢材的款都给了,当时因为前边已经有两次送钢材的情况,以前都把钱给了,认为他的信誉很好就相信了,当时我的业务员就安排把钢材卸货了,但是到了30号他一直也没有给把钱汇过来,当时王*说工地上还没给钱,到9月2号给,到了9月2号也没给钱,当时我们就害怕了,到了9月5号的时候周*就去菏泽鄄城找王*了,去了以后王*说还是没有钱,当时周*让王*写了一张欠条,因为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李*的名,写的内容就是“今欠李*钢材款肆拾叁万叁千伍佰贰拾捌元正,王*,2013.9.5”,当时他说到中秋节前一定把钱还给我们公司,到了中秋节前周*去鄄城找王*要账,当时在那里待了四五天的时间,王*就见了周*一面,也没有给钱,后来再给他打电话基本就不接电话,有时候打电话就说有事情,有时候回个信息,期间还用上海的一个号码1878337给我们打过电话,说当时在上海呢,后来周*一直给他要钱,在2013年10月27日的时候,王*给我的银行卡转过来了10000元钱,后来就又联系不上他了…到现在还欠着423528元的钢材款。

3、证人周*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在瑞*材公司打工任业务员,王*打电话说是菏泽的,购买钢材,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前两车王*都及时付款,此后又购买了3车说让先卸货一块付款,因为前两车及时结清货款所以相信他,但卸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仅支付一万元

4、发货单及明细、欠条。证实:王*签收价值433528元钢材。

5、李*账户明细。证实:王*及时支付前两车钢材款、后三车仅支付1万元。

(五)骗取张*466699元钢材的证据。

1、被告人王*供述。证实:其供认以王远景名义向张*购买钢材,并约定货到付款,张*于2013年8月8日、8月10日各发货一车,10日的钢材货款已支付,8月11日又要了三车,连同8日的第一车共计四车的货款均未支付,此后经张*多次索要支付6万元。

2、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3年8月初菏泽一个自称王*的联系购买钢材,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前两车钢材运抵后王*支付了第二车货款并称再要三车钢材,会将第一车货款与后三车一起支付,后来王*谎称已经将钱打给了张*诱骗司机卸货并拒绝支付货款。

内容:2013年8月初我接到山东省菏泽的一个电话,对方号码是1886166,对方自称“王*”,说在菏泽鄄城经营钢材,电话里向我提出来购买我的钢材,说货到付款…2013年8月8日他要了一车盘螺钢材,型号是8#的盘螺,运输车辆是鲁B,这一车装的钢材是39.84吨,当时的价格3345元/吨,运费是160元/吨,在8月9号的时候才送到鄄城县,到了以后王*说再要一车,到10号送到以后再一起给我钱,当时我就同意了,第二车钢材也是盘螺钢材,运输车辆是鲁J,钢材型号也是8#的盘螺,这一车是39.72吨,价格是3325元/吨,运费是160元/吨;这样到了10号的时候第二车就送到了,送到以后王*让我安排把钢材卸货,当时说下午把钱都给我打上,当时我就相信了,到了下午王*就把第二车的货款132069元给我汇到了我的农村信用社的账号3296上了,当时没有给我第一车的货款,当时我打电话让他把第一车的款一起打过来,他说再要三车盘螺钢材,到了以后一起给我,在2013年8月10号那天我就安排车给王*运了三车钢材,分别是冀Y货车运输了8#的钢材39.54吨,价格是3325元/吨,运费是160元/吨;冀B的货车运输了10#的盘螺钢材39.82吨,价格3325元/吨,运费是160元/吨;鲁R的货车运输了6#的盘螺钢材37.5吨,价格是3455元/吨,运费是160元/吨;这三车钢材是在2013年8月11日送到鄄城的,当时王*把车都领到了工地上,当时我打电话告诉司机,对方不给钱不要卸车,当时我就打电话催王*给我打款,但是后来王*告诉司机已经把钱打过来了,或者说已经和我说好了,当时司机就把钢材都卸货了,当时我知道以后告诉司机对方还没给钱呢,但是那个时候司机已经卸车了…8月11号的时候送去的钢材和8月8日的钢材总共是526699元的货款,在11号以后我就给他打电话催要,他开始说一个星期就给我,一直拖了两个星期也没有给,到了8月26号的时候我就在鄄城县找到王*了,找到他以后逼着他给我写了一张欠条,让他给我写了一份还款计划,当时说到九月底的时候就给我,当时我也没有别的办法,就同意了,到了九月底的时候他也没有给我一分钱,后来我就一直给他打电话催要,有时候不接我的电话,后来我说我要报案去,后来在10月11日的时候我去鄄城找他,跟着他不走,当时王*没办法了给了我45000元的现金,又向我的银行卡里转了10000元的钱,在10月14日的时候又给我转款5000元钱,这样在后来就给了我60000元的钱,到现在还有466699元的货款没有给我…在8月26日的时候我让他给我写欠条,他还说他叫王*,当时我说把身份证给我看看,当时他没有办法就拿出来了身份证,我这个时候才知道他真名叫王*。…当时说好的是货到先付款,我收到款以后再安排车辆卸货…有时候去找他好几天都见不到他。很多时候给他打电话他都不接电话,有时候就是回个信息说正在忙,以后就联系不上了。

3、欠条、还款协议。证实:王*向被害人张*出具欠钢材款526699元及还款协议。

4、唐山国*限公司过磅单。证实:张*向王*发送钢材具体数量。

(六)骗取李*乙158970元钢材的证据。

1、被害人李*乙陈述。证实:2012年3月1日王*联系购买钢材,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货到付款后卸车,后2012年3月3日王*购买钢材1车并及时付款,3月4日又要了2车分别价值156245.51元、146892元,2车钢材于3月5日运抵王*处其付款20万,王*并称再要1车钢材会将余款与该车钢材款一同结清。3月5日又发钢材1车价值183842元、7日运抵后王*仅支付10万元,剩余18万余元货款至今拒不支付,经多次索要仅支付28000元;同时证实后三车钢材是王*不知道怎么给司机说的让司机先行卸货。

内容:2012年3月1号前后我接到了菏泽鄄城王*打来的电话,要购买钢材,到了2012年3月3号王*打电话向我要了钢材,分别是12、14、18的三种螺纹钢,12的螺纹钢有两件6.074吨,价格是4085元/吨(含运费85元),14的螺纹钢是8件,24.392吨,价格是4035元/吨(含运费85元),18的螺纹钢是一件,3.024吨,价格是4005元/吨(含运费85元),总共是33.49吨,当时我是从齐河的永*钢厂提的货,找的齐河的龙*仓储物*司运输的,当时用的车号是鲁R,当时货物运到以后对方就接着把钱给打过来了,当时的货款总共是135340元,分两次给我的,一次给打过来了134000元,第二次给了1340元钱…到了3月4日第一车送到以后王*又打电话要了两车钢材,当时要的钢材有一车是在齐***钢厂运的,另外一车是在河北裕华钢厂运的,齐***的钢材12、14、16、20四种规格的钢材,总价是156245.51元,河北的钢材是8和10的两种规格,货款是146892元,当时这辆车是在3月5日运到的,当时给了20万元的货款,王*说还要钢材,当时我就在永*钢厂又给他发了一车6、8、10的三种规格的钢材盘螺,最后这一车的货款是183842元,在一车在2012年3月7日就运到了,当时王*又给我了10万元的货款,当时我一看他还有18万多的货款没有给,再要200多吨的时候我就没有再给他发货,后来18万多元的货款一直没有要回来…合同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货到不卸车办款,也就是货运到以后司机等着对方打钱,我收到钱以后再通知司机卸车,第一车的时候就是这样办的,当时他打过款来我才安排司机卸货的…3月5号那天送去了两车钢材,我不知道王*怎么给司机说的,司机就卸货了,这天的两车货款有30多万元,当时王*给我了20万元的货款,王*说再要一车钢材,等钢材来了以后就一起给我货款,我就相信了,到了7号发过去最后一车没给的货款已经有28万多元了,我不知道王*怎么给司机说的,司机就把这车钢材给卸货了,当时我找王*要货款,当时王*给我了10万元,还有18万多没有给我…3月7日王*给了最后10万元以后我就感觉不对了,到了3月7日晚上的时候王*给我打电话要200多吨的钢材,我就没再给他送货,到了3月10号的时候我就去找王*,他给我写了一张欠条,注明欠我们公司钢材款186970元,后来一直找王*要钱,我去了6次,我父母去了5次,我们去这几次王*就给了20000元,后来又向我的农信卡里汇了7000元钱,后来有一次我母亲去要钱,王*的母亲给了我母亲了1000元的钱…到了2012年11月份的时候王*给我联系的两个手机号码都不通了,到了后来我向他家里人要电话号码,他家里人也不给我电话号码,后来打听出来新的电话号码给他打电话,王*知道以后就不接我的电话,还有158970元的货款没有收回来。

2、欠条。证实:王*认可欠钢材款158970元。

3、钢材购销合同、入库出库单。证实: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不卸车办款”,同时证实李*乙向王*发送钢材具体数量、价格。

4、李*乙账户明细。证实:王*及时付清第一车钢材款、及后3车钢材款付款情况。

(七)综合性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

2、鄄城县公安局抓获证明。

3、在逃人员登记表。

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证实:王*已退出赃款22万,其中退赔王*乙16万、退赔孟某6万;

5、王*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的能力,仍作出货到付款、付款后卸货的承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获取被害人信任。在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当钢材运抵后,其编造已安排人汇款、即将停电、有承兑汇票可用于支付货款等理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当被害人追要货款时,被告人王*不是积极还款,而是采用躲避、更换手机号码或支付少量货款等方式拖延,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对其经营状况不能作出有效说明,拒不提供账目、财务人员名单、钢材及资金去向、债权及债务明细。综上,被告人王*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的违法所得二百零四万五千二百零五元六角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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