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甲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张*,被告人魏*甲及其辩护人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9月4日,被告人魏*在明知无偿还能力且已将泰西大街033号1号楼2单元8-9层西户房产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伪造该房产所有权证,并与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向孙*借款52万元。2011年1月份,被告人魏*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后陆续归还孙*2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甲归还3.4万元。

2、2009年被告人魏*甲顶名购买肥城市公安局宿舍住房一套,并交纳第一期购房款15万元。2010年被告人魏*甲将该房以16万元转卖给王*。2011年在该房第二期交款时,被告人魏*甲因未联系到王*,便隐瞒该房已卖给王*的事实,又转卖给张*得款23万元,张*向公安局交纳了第二期购房款10万元,被告人魏*甲明知应当退还一方购房款,仍将该23万全部个人使用。2011年10月份,因双方均参加抽签选房而发生纠纷,被告人魏*甲骗取了张*手中持有的第二期交款手续,并向王*谎称该10万元是自己交纳的,因而骗取了王*的10万元退款。被告人魏*甲取得该10万元后一直未告知张*,并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使用。后被告人魏*甲归还6.1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魏某乙等6人证言,被害人孙*、张*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甲供认上述犯罪事实,但对于自己是否构成犯罪不清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骗取孙*52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房产证系伪造,但房子是实际存在的,魏*对房子也具有支配权,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该起行为即使认定为犯罪,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也应予以去除。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骗取张*3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魏*系在无法联系第一个购房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再卖与他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魏*对于张*支付的33万元房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该起行为即使认定为犯罪,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也应予以去除。3、被告人魏*系自首,无前科,案发后分别退赔二被害人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0年9月4日,被告人魏*在明知无偿还能力且已将泰西大街033号1号楼2单元8-9层西户房产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伪造该房产所有权证,与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抵押,向孙*借款52万元。2011年1月份,被告人魏*又隐瞒孙*将该房产转让给他人,并办理过户。立案前,魏*陆续归还孙*21.3万元。立案后,被告人魏*归还孙*3.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甲又赔偿孙*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照片,证实魏*甲伪造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

(2)书证:①肥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肥*侦大队)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到案说明,证实孙*于2014年1月21日9时5分报案称:魏*甲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并订房屋买卖合同诈骗其60万元。同年1月23日民警对孙*提供的房产证到肥*管局进行核实,经核对鉴别,房产证系假冒伪造的产权证书。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侦查,后多次电话魏*甲均未到案。2014年6月份,又多次电话联系魏*甲进行口头传唤,同年6月21日魏*甲到案接受讯问,并对魏*甲出示了传唤证。

②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2010年9月4日魏某乙与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位置:肥*泰西大街033号1号楼2单元8-9层西户,成交价格60万元。

③收到条复印件,证实魏*乙于2010年9月4日收到孙*房款60万元。

④肥城*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核对鉴别,民警所持的肥房权证新城字第号(证书编号00096084)房屋所有权证系假冒伪造的产权证书。

⑤肥城市房产档案查档证明,证实泰西大街西龙山河北国泰现代城1号楼802室,2010年5月26日登记产权人姓名为魏*乙,共有权人杨*。2011年1月20日魏*乙、杨*与梁*签订房产转让合同。2011年8月8日梁*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于*。

⑥房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审核表,证实2011年1月19日董*解除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S077303),魏某乙、杨*领回房屋所权证。

⑦魏*、孙*银行账户查询情况,证实孙*将借款中的2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魏*。

⑧孙*出具的收到条一张,证实孙*于2014年6月24日收到魏*甲退款2万元。(另庭审中孙*认可还收到1.4万元。)

(3)证人证言:①证人魏*乙证言,证实2010年魏*甲电话联系他到孙*签订了一份合同。隔了几个月孙*找他要钱,他问魏*甲才知道魏*甲借了孙*的钱一直没有还清。后来孙*找他要账时,让他写了一张60万元的欠条,他陆续归还了孙*一部分钱。国泰现代城的房子是魏*甲买的,房主写的他的名字,魏*甲用这套房子抵押从孙*借款,所以他签的字。这套房子后来魏*甲顶账给了魏*,并过户到梁*的名下。

②证人常某证言,证实2010年魏*甲用国泰现代城的房子做抵押,从她嫂子董*借款30万元,她经手办理的。后来借款到期后,魏*甲一直不还钱,他们又找的魏*甲的父亲魏*乙,并让魏*乙写了保证书。保证书写了不久,魏*甲的一个叔叔替魏*甲还了大部分钱,她把房子解除抵押,但是还有3万元没有支付。房子解押后,他接着找魏*甲要剩下的3万元,魏*甲一直没有给(并附保证书复印件一份)。

(4)被害人孙*陈述,证实他和魏*甲2003年认识,2010年5月份至8月份,魏*甲陆陆续续向他借款七八十万元,都是用车做抵押。2010年8月底,魏*甲用他在肥城的房子做抵押又向他借款60万元,扣除利息等实际给了魏*甲52万元。借款到期后,他一直找魏*甲要钱,魏*甲总是一拖再拖,开始先慢慢地还了用车做抵押的七八十万元,再后来就不还钱了。到2012年5月份,他向魏*甲提出把房子过户。第二天,魏*甲告诉他表哥张*房产证是假的。他知道后到肥*管局核实后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从这以后他就一直联系魏*甲还钱,2013年12月中旬,他联系魏*甲,魏*甲提出有钱也不还了,要等公安局处理之后再说。他陆陆续续从魏*甲处要回23.3万元。

(5)被告人魏*甲供述,证实他在新城国泰现代城小区有套房子,房产证是他父亲魏*乙的名字,2010年7月份的时候,他以该房产做抵押从常某处借款30万元。2010年8月份,当时郝*找他借钱,他手头没有钱,就按照上述房子的信息造了一份假的房产证做抵押从孙*借款60万元,和孙*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孙*扣除利息等给了他52万元,他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了郝*,剩余的钱有还账的有放贷的。借款到期后,他没钱还就接着和孙*续的利息。后来因为他欠叔叔120万元,就把国泰现代城的房子抵顶给了叔叔,他叔叔还了常某钱后将房屋过户。后来借款利息也还不上了,在孙*提出要将国泰现代城的房子卖掉时,他告诉孙*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后来孙*逼着他还钱,到现在他还欠孙*30万元。他还借过孙*的钱,一共欠孙*150万元,他还钱时说还的是房子的钱,但孙*不同意,说是还的其他的帐。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2009年被告人魏*甲顶名购买肥城市公安局宿舍住房一套,并交纳第一期购房款15万元。2010年被告人魏*甲将该房加价1万元转卖给王*。2011年在该房第二期交款时,被告人魏*甲因未联系到王*,便隐瞒该房已卖给王*的事实,在第一期购房款15万元的基础上加价8万元转卖给张*,张*又交纳了第二期购房款10万元。被告人魏*甲明知应当退还一方购房款,仍将张*交付的23万全部个人使用。2011年10月份,因王*、张*均参加抽签选房而发生纠纷,被告人魏*甲又骗取张*手中持有的第二期交款手续,并向王*谎称该10万元是自己交纳,从王*处取得第二期购房款10万元。被告人魏*甲取得该10万元后一直未告知张*,并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使用。立案前,被告人魏*甲归还张*4万元。立案后,被告人魏*甲归还张*3.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甲又赔偿张*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①肥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张*于2012年11月13日上午报案称其通过董*介绍购买魏*甲肥城公安局宿舍的一套房子,并已支付部分款项,后在参加抓房抽签的时候发现魏*甲在此之前已将房屋卖给别人,发现被骗后向魏*甲索要33万元购房款未果。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

②肥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13日上午张*报案后,经初查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18日魏*甲投案自首。

③王*提交的肥城市公安局收据两张、选房通知书,证实王*交纳房款及选房情况。

④魏*甲给张*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魏*甲已收到张*购房款33万元,魏*甲用煤厂所住房做担保,如在2012年3月31日期限内所购买的公安局房屋不属实,魏*甲所住的煤厂房屋由张*所有。董*作为担保人、证明人在该证明上签字,该证明落款时间:2012年1月19日。

⑤欠条复印件一份,证实欠款人魏*甲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今欠张*购房款330000元(叁拾叁万元整)”欠条一份。

⑥魏*、王*出具的申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10月19日魏*、王*申请因第一次收到条手续找到,请消防队收回第一次补条,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公安局财务科收回原两张收据,重新开具一张收据。

⑦张*出具的收到条、转账凭证一宗,证实2013年3月20日归还5千元,2013年3月10日归还1万元,2012年12月28日归还5千元,2014年12月17日后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张*3.1万元。(另庭审中张*认可还收到2万元。)

⑧被告人魏*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魏*甲个人基本情况。

(2)证人证言:①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他得知魏*甲想把一套公安局的房子卖掉,他就介绍表弟王*购买这套房子,加价1万元后,给了魏*甲16万元,魏*甲把第一期购房款收据通过他转交给了王*。后来因为理财欠账,他的手机号换了,魏*甲的手机号也换了,他和魏*甲就失去了联系。2011年的时候,他无意中听说公安局宿舍的房子要收第二次房款10万元,他拿着第一期房款收据到公安局财务科问了问情况,发现有人交纳了第二期的10万元,后来他听说魏*甲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他就想办法联系上魏*甲,魏*甲想让他这方退房子,王*坚持要房子,并且没少找了魏*甲。魏*甲答应把房子退给王*。后来他听王*说在公安局财务科把10万元给了魏*甲。

②证人王*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的时候经表哥罗*介绍从魏*甲手里购买肥城公安局房子一套,加价1万元,支付给魏*甲16万元,魏*甲将第一期房款收据通过罗*给了他。买完房子后他就回青岛了,到了2011年的时候罗*电话告知他魏*甲好像把那套房子又卖了一次,让他赶紧回肥城看看。他接着从青岛回了肥城,回肥城后听罗*说马上要交第二期房款10万元。他记着当时他和罗*还去公安局找尹局长反映魏*甲的事,他和罗*也没少找了魏*甲问房子的事。到了2012年,罗*告诉他公安局里要抓阄分房,没让他们抓。他当时又从青岛回肥城找魏*甲,魏*甲说“当时联系不上你,为了你好,我先把10万块钱交上了”。魏*甲的意思是退给他前期的房款,但是他不愿意,最后魏*甲让他支付10元后给他房子。后来在公安局财务科,他和姐姐王*给了魏*甲10万元,魏*甲将第二期房款收据给了他,他最后得到了房子。

③证人路*证言(罗*妻子),证实2010年左右她丈夫罗*帮着王*从魏*手里买了一套公安局的房子。在王*买魏*的房子后,魏*给她打过两次电话,说找不到罗*,要交房款的条,也让联系罗*。当时罗*干理财,就把手机号换了,也经常出去转悠着要账,在外边待两天。后来魏*也到过家里找罗*,当时罗*没有在家。罗*回家的时候告诉过魏*找他的事。魏*给她打电话也没提找王*的事,也没有要过王*的联系方式和住址等信息。后来听罗*说魏*把这套房子又卖给了别人。

④证人董*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的时候经其介绍张*从魏*手里购买肥城公安局房子一套,房款总计33万元。张*先将第一期购房款15万元给了魏*,魏*给了一张盖有公章的交款单复印件,后经在公安局核实,该复印件是真实的,他把单子给了张*。到了2011年下半年,公安局收第二期房款10万元,因为张*一直凑不到钱,魏*还和张*急了。后来张*把第二期房款10万元又交上了。后来他听张*说到公安局抓阄分房时,公安局的人说房子有问题,说是有人带着原始单据参与抓阄分房。后来分房的时候,他也跟着去来,去了一会就走了,后来听说魏*和另一方见了面,人家不同意退房。随后张*就找他问该怎么处理,他又找魏*。魏*说房子以前卖给罗*了,罗*一直欠他钱,这个房子的钱罗*也一直没有给魏*,魏*说把钱款和房子都要回来后给张*。他知道后还埋怨了魏*,魏*提出给不了房子,就把钱给张*。后来他把魏*和张*叫到一起商量处理这个事,并让魏*给张*写一份还款协议,他没有签字。2012年1月19日魏*给张*写了一份证明,魏*用在煤厂的房子抵押给张*还款。他在证明上签了字。后来知道魏*在煤厂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为了这个事情,张*一直找他,他也没办法就只好找魏*,魏*说房子要不回来了,以后慢慢还钱,但是手头没有钱。

(3)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的时候经董*介绍从一个叫魏*的人那里购买肥城公安局正在建的房子一套,他先交纳了第二期购房款10万元,过了几天收到了公安局财务科盖有印章很正规的收据。后来全额支付魏*15万元第一起购房款后,魏*通过董*给他一张15万元交款单子复印件,并盖有公安局的章。后来又陆续给了魏*8万元好处费。到了后来他接到董*和魏*的电话,让他按时到公安局抽签分房。他和父亲一起去的公安局抽的签,结果下午公安局财务科又把他抽的签要了回去,并说这个房子里面有问题,这个房子之前已经卖给了别人。后来找董*和魏*,董*也一直埋怨魏*,后来魏*协调房子的事,也没有协调下来。他就找魏*要房子,魏*也一直没有退钱。他一直找魏*和董*协调房子,董*将他手里的两张单据要过去找魏*协调房子,结果也一直没有协调下来,后来就要单据,结果一开始董*说收据在消防大队财务上放着,后来再找,董*说收据让魏*拿走了。再后来魏*说实在不行将自己在河西小区的房子给他,结果那个房子的事也没成。到2012年1月19日魏*给他出具了欠条,并写了证明,用魏*家位于煤厂的房子作担保。后来知道那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他就让魏*出具了33万元的欠条。

(4)被告人魏*甲供述,证实2009年他顶名购买肥城市公安局房子一套,并交纳15万元预付款。2010年他看着公安局的那套房子也没建,就想着卖了。罗*的表弟王*想在肥城买套房子,他就通过罗*将房子卖给了王*,王*支付了首付款16万元后,他将公安局财务科出具的收据给了王*。到了2011年左右的时候,他接到肥城市公安局财务科电话让准备第二批房款10万元,并说逾期不交房子就作废。他多次联系罗*一直联系不到,因担心这套房子作废,他自己也没钱交这10万元,就又通过董*联系将房子卖给了张*。当时他没有告诉董*这套房子已经卖出去了。张*向公安局账户转账10万元,他将公安局财务科出具的收据给张*后,张*陆续给了他23万元,其中包括第一期购房款15万元,好处费8万元。张*给他的23万元,部分用来还账,部分个人消费了,另外干买卖也赔了一些钱。后来公安局安排分房抽签,张*去参加抽签,结果和罗*他们因抽签碰到一起了。他就从中间协调房子的事,罗*方不同意让出房子,他把房子的情况就和张*说了,张*让他还钱,但是他没有钱,张*让他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后来这套房子给了王*,他告诉王*是自己交纳的第二次房款10万元,王*方又在公安局财务科给了他10万元钱算是第二次房款。这10万元他没有告诉张*,也没有给张*,就将其中2万元还了账,剩下的钱做生意赔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被告人魏*甲诈骗孙*52万元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魏*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魏*甲明知自己经济状况,无偿还能力,为从孙*处取得资金,故意隐瞒已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并办理抵押权证这一事实,伪造虚假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孙*信任签订合同,以借款名义从孙*处取得资金52万元;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又私自将房屋进行处分,对孙*予以隐瞒,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二起被告人魏*甲骗取张*33万元房款的事实,被告人魏*甲系在无法联系第一个购房人的情况下将房屋再卖于他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魏*甲对于张*支付的33万元房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魏*甲在将房屋卖于他人后,又故意隐瞒该事实将房屋卖于本案被害人张*,其明知一房二卖必然产生纠纷,在取得张*第一期购房款及好处费23万元后,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个人消费等;在第一个购房人王*出现后,其虽然从中协调,但无归还房款的实际行为,魏*甲以协调为名从张*手中骗取第二期10万元购房款原始单据,在与王*协商过程中,又隐瞒了第二期房款是张*交纳这一事实,谎称是自己交纳,从王*处取得第二期购房款10万元,并对张*予以隐瞒,其明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无偿还能力,仍将此10万元归个人使用,而非用于归还张*,其非法占有张*购房款的主观故意明确,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若构成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魏*甲退赔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前归还数额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