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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伙同刘**、赵**(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先后购买蓝色解放牌货车、灰色柳州乘龙货车、绿色东风牌货车三辆,雇佣张**、郑*(均已判决)等人,共同预谋,分工配合,采取部分人员电话指挥接应,部分人员驾车外出利用假驾驶证、假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手段,先后23次在甘肃省、河南省、天津市等地,诈骗钢材、铝合金、纸张、铜板等物资,总价值714.813588万元。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空车配货,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辩解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15、21、22、23次犯罪;没有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3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伙同刘**、赵**(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共同出资先后购买灰色柳**货车、蓝色东风货车、蓝色解放半挂车三辆,雇佣张**、郑*(均已判决)等人,共同预谋,分工配合,采取部分人员电话指挥接应,部分人员驾车外出利用假驾驶证、假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手段,先后18次在辽宁省、湖北省、湖南省等地,诈骗钢材、铝合金、纸张、铜板等物资,总价值580.300648万元。其中,价值183.3028万元的赃物和赃款1.5万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到台前**出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赵**到台前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当日被逮捕。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3年3月,为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赵**伙同刘*甲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东风货车一辆、乘龙货车一辆。同年3月11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赵**、张**驾驶东风货车,利用化名“刘**”、“王永华”的假驾驶证、鲁R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辽宁省鞍山市通过鞍山大东配货站诈骗鞍山市**有限公司51卷地板革,价值6.05916万元;同日通过辽宁海城腾鳌刘三配货站,诈骗辽宁鞍**学有限公司659件黄油,价值5.7805万元。张**、张**、张**驾驶乘龙货车,利用化名“杨洪建”的假驾驶证、鲁R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辽阳市通过辽阳**货中心,诈骗富桑**公司毛坯曲轴35吨,价值21万元。骗取货物价值总计32.839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朱*乙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公司通过鞍山**车场“大东配货站”托运价值6万元的51卷地板革到山东省济南市,是鲁R东风货车装的货,车主叫“刘**”,后货一直没有收到。

2、证人李**、刘*癸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李**通过刘*癸联系了一辆鲁R东风货车,车主叫“刘**”,运送价值5.7805万元的695件润滑油和润滑脂到山东省淄博市,后货一直未收到。刘*癸还证实,装货的时候其在现场,该辆货车上已经配了一些地板革了。

3、证人原*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曾介绍一个叫“刘**”的司机给海城腾鳌刘三配货站拉过一次货。

4、证人李**、王**、张**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辽阳**限公司通过李**联系了一辆车牌号为鲁R的乘龙货车,托运价值21万元的35吨毛坯曲轴到山东省临清市,与自称叫“杨**”的司机签的运输协议,后货一直未送到。

(二)书证

1、运输协议书、鞍山市**有限公司产成品、出库凭证、发票、发货明细、工商登记、“刘**”、“王永华”所留驾驶证复印件等,证实在上述时间,“刘**”以鲁R货车与鞍山市**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6.05916万元的51卷弹性地板到济南市的情况。

2、运输协议、销货清单、送货单、增殖税专用发票、“刘**”、“王永华”所留驾驶证复印件等,证实在上述时间,“王永华”以鲁R货车与辽宁省**化学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价值5.7805元的695件润滑油到淄博市的情况。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运输协议书、供货合同、出库单、增殖税专用发票等,证实在上述时间,“杨洪建”以鲁R货车与辽阳**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价值21万元的曲轴到临清市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

1、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刘*癸辨认出张*乙就是骗取润滑油的司机之一,自称“刘广义”的人。

2、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李*乙辨认出张*丁就是骗取曲轴的司机之一,自称“杨洪建”的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在赵**家预谋后,其和张**、张**、张**等人开东风货车和乘龙货车去辽宁省,赵**、刘*甲等人在家电话接应,在鞍山市、辽阳市骗过黄油、地板革和曲轴,张**签的协议。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与赵**等人预谋后,赵**、张**跟着去鞍山市骗了一车黄油。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开东风货车,张**、张*丁开乘龙货车,在鞍山市骗的货,东风车装的地板革、黄油,乘龙车装的半成品曲轴。

二、2003年3月28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张**、张**等人驾驶乘龙货车,利用化名“胡全民”的行车证、鲁J的假车牌照等手续,在湖北省武汉市通过武汉**有限公司诈骗青岛华**作公司20.03吨棉花,价值26.039万元;赵**、张**驾驶东风货车,利用化名“王华”的假驾驶证,鲁J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通过武**通货运信息部,诈骗汉南**公司1000件农药,价值8.82万元;通过武**配货部,诈骗湖北省**装厂棉衣、棉裤790套,价值2.3万元。骗取货物价值总计37.1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严*、刘**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刘**将从武**花公司购进的价值27万元的棉花20.03吨通过严*联系的鲁J乘龙货车送往山东省青岛市,与司机“姜某甲”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吴**、廖*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一名自称叫“王*”的开鲁J蓝色平头东风货车的司机与吴**联系要求承运货物,并签订了协议,廖*安排装的货,将价值8.82万元的1000件农药送往河南省濮阳市,后货一直未收到。

3、证人彭*乙、肖*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彭*乙通过肖*联系的鲁J蓝色东风货车托运价值2.3万元的790套棉袄到山东省金乡县,与司机“王华”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彭*乙还证实,装车时车上已装有农药。

(二)书证

1、武汉**有限公司零担配货协议书、武汉**仓库出库单,证实在上述时间,“姜某甲”以鲁J号货车与青岛华**作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27万元的棉花到青岛市的情况。

2、货物运输协议书,证实在上述时间,“王*”以鲁J货车与汉南**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8.82万元的农药到濮阳市的情况。

3、骗货货车手续复印件、货物运输协议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发票,证实在上述时间,“胡全民”、“王*”以鲁J货车与汉川**服装厂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2.3万元的棉衣到金乡县的情况。

4、青**公司出具的证明、武**棉库出库单、武汉**运公司零担配货协议书,证实2003年3月28日,青岛华**作公司委托武汉**限公司运输的价值27万元的20.03吨棉花一车丢失。

5、严*提供的与其签订协议的司机“姜某甲”的照片。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吴**辨认出张*乙就是骗取农药的司机之一,自称“王华”的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准备的假牌子等手续,其和张*乙某甲东风货车,张**、张**和张*己开乘龙货车一起去了武汉;东风车配的农药,乘龙车配的棉花。农药拉回来后,一直在其家中放着,棉花卸刘*甲安排的地方了。

2、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赵**、刘*甲等人预谋后,其和赵**开着东风车,在武汉配了大约13吨农药和一些棉衣,张**、张*癸开着乘龙车配了一车棉花。回来后,刘*甲、张*己开车去接的,接到了赵**家。

三、2003年4月11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张**、蒋*(均已判决)、张**驾驶东风货车,张**等人驾驶乘龙货车到达湖南省。张**、蒋*开东风货车,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利用化名“梁兆兵”的假驾驶证、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在湖南省长沙市通过长沙**流中心,诈骗湖南株**限公司4.5吨短纤纺纱,价值9.9万元;通过长沙三和快运公司,诈骗津市市中意**公司79件糖,价值0.8505万元;同年4月12日,通过长沙三泰货运公司,诈骗湖南**化工厂1865件农药,价值12.852万元。骗取货物价值总计23.60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单位通过长沙三泰货运公司联系的鲁E货车托运价值12.852万元的1865件农药到山东省栖霞市,与司机“梁兆兵”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邹*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单位通过长沙**流中心联系的鲁E蓝色平头货车托运价值9.9万元的4.5吨棉纱到山东省烟台市,与司机“梁兆兵”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3、证人张**的自书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湖南长沙三和快运公司的苏*委托其托运价值8505元的79件糖果到山东省青岛市,其联系了山东的一个司机,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1、湖南**路货物运输协议书、驾驶证复印件、送货清单,证实在上述时间,“梁**”以鲁E货车与长沙三泰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2.852万元的1865件农药到栖霞市的情况。

2、长沙**流中心货物运输协议书、驾驶证复印件、津市市中意糖果厂出具的证明、商品调拨单,证实在上述时间,“梁**”以鲁E货车与长沙三和快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0.8505万元的79件糖果到青岛市的情况。

3、株洲**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株**淞分局出具的报案证明、运输合同、收费凭单、出门证、送货清单、购货合同,证实在上述时间,“梁**”以鲁E货车与株洲**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9.9万元的棉纱到烟台市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邹*辨认出蒋*就是骗取棉纱的司机之一。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张**带着司机张**、张**,在长沙市一配货站诈骗了1000多件农药、20多箱糖块和5吨棉纱;棉纱卖给了赵**,糖块由乔*卖到濮阳一门市部,农药放在赵**家了。

2、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蒋*开着东风车、张*己跟车,张*癸自己找的两个司机开着乘龙车,在长沙市骗了5吨棉纱、1吨上海乖乖牌糖和一些农药。乘龙车没骗着货。刘*甲、赵**、乔*、赵**等人在台前停车场接的货。

3、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张**、张**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司机共同预谋开两辆车去长沙骗货,其和张**开东风车,另外两个司机开乘龙车,东风车配了1吨糖、5吨棉纱、五六吨农药,乘龙车没配上货。

四、2003年4月22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赵**、张**驾驶东风货车,张**、蒋*驾驶乘龙货车到达江苏省。蒋*、张**驾驶乘龙货车,利用化名“陈**”的假驾驶证、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江苏省无锡市通过大连长波物流无锡分公司诈骗10.74吨铝型材,价值23.4222万元,赵**和张**驾驶乘龙货车返回;同年4月24日,张**、蒋*驾驶东风货车,利用化名“陈**”的假驾驶证、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在江苏省常州市通过武进市安达快运配载部诈骗武进市菜诺木业有限公司561.84平方米欧亚牌木地板,价值2.135万元;通过邳州**配载中心诈骗不锈钢气流粉碎机一个。骗取货物总价值25.55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安某乙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公司职工沙*联系鲁E乘龙货车托运江阴市**有限公司价值23.4222万元的10.74吨铝合金型材到山东省济南市和淄博市,与司机“陈**”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李*壬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配载部联系的鲁E平头东风货车托运价值2.135万元的561.84平方米欧亚牌木地板和1台气流粉碎机到山东省济南市,与司机“陈**”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3、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配载部联系的鲁E平头东风货车托运价值37.1万元的1台气流粉碎机到山东省济南市,与司机“陈**”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1、托运协议书、发票、发货单、过磅单、接处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沙*的报案笔录、李某丁自书《丢货事故经过》,证实在上述时间,“陈**”以鲁E货车与大连长波物流无锡分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23.42万元铝合金型材分别到济南市和淄博市的情况。

2、货物承运协议书,证实在上述时间,“陈**”以鲁E货车与武进**配载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木地板的情况。

3、邳州市驻常货运配载中心协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实在上述时间,“陈**”以鲁E货车与江苏**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价值37.1万元的设备到济南市的情况。

4、江苏省**工机械厂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厂于2001年5月15日将GTM-107型粉碎机一台卖与山东**化工总厂,合同价值为37.1万元。该设备交付使用后,因出现质量问题,于2003年3月运回宜兴维修,该厂将设备修复后于同年4月23日委托配载商托运往济南,但中途被盗。

(三)辨认笔录

1、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安*乙辨认出蒋*就是骗取铝合金型材的司机之一,但不是签订运输协议的人。

2、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钱某乙辨认出张*乙就是签订运输协议的司机,自称叫“陈**”的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张*乙开东风货车,张*丙和蒋*开乘龙货车一起去了无锡市。乘龙车配了铝合金后,赵**安排其和张*丙先回来,蒋*和张*乙又开东风车配了木地板和冷却塔底座。听赵**说铝合金卖给赵*乙了,木地板和冷却塔底座放其家中了。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等人商量去无锡市骗货。赵**、张**、张**、蒋**和东风两辆货车去的,在常州市配了500多平米的木地板和一个冷却塔底座,现在仍放在赵**家中。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伙同赵*甲开东风车,蒋*、张**开乘龙货车在无锡市骗了10吨左右的铝合金,在常州市骗了木地板和冷却塔底座。合同都是其签订的。

4、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张**、张**、赵**、张*丙预谋去无锡市骗货。其和赵**、张**、张*丙开两辆货车去的。乘龙货车先配了一车铝合金,赵**和张*丙开回去了,其和张**又开东风货车在常州市骗了300盒木地板和一个铁东西。

5、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让其帮忙销赃一批铝合金钢管的情况。

五、2003年5月24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赵**、蒋*等人驾驶乘龙货车,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利用化名为“姜**”的假驾驶证、鲁N的假车牌照等手续,在江苏省扬州市通过扬州广日通货运配载部,诈骗20台潜水泵,价值1.2万元;通过扬州**有限公司诈骗24件涤卡布,价值7.81524万元;通过扬州市东方货运部,诈骗250箱灯管,价值1.85万元,牛仔布164件,价值7万元。骗取货物价值总计17.86524万元。案发后追回13台潜水泵,20件涤卡布,164件牛仔布,240箱灯管,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配载部联系的鲁N乘龙货车托运价值7.8万余元的24件灰色布匹到山东省德州市,与司机“姜士民”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装车时车上已经装了一批牛仔布、一部分灯管和潜水泵。

2、证人姜**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配载部联系的鲁N乘龙货车托运价值7万元的164件牛仔布和价值1.85万元的250箱灯管到河北省雄县,与司机“姜士民”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3、证人刘*丑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配载部联系的鲁N乘龙货车托运价值1.2万元的20台潜水泵到天津市,与司机“姜士民”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货物运输合同、协查函、(2003)扬**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证实在上述时间,“姜**”以鲁N货车分别与扬州**泵厂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2万元的水泵到天津市、与扬州**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运输24件的布匹到德州市、与扬州**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164件牛仔布以及250件日光灯管到雄县的情况。

2、仪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灰色布匹价值7.81524万元。

3、邗**水泵厂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潜水泵价值1.2万元。

4、被害人侯**、谢**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164件牛仔布价值7万元,涉案250件灯管价值1.85万元。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刘*丑辨认出赵**就是骗取潜水泵的司机之一。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蒋*出在扬州骗了布、水泵和日光灯。货是赵**联系赵*乙处理的,卖了7万元。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2003年麦收前,赵**带着蒋*、张**在扬州骗来一些涤卡、牛仔布、潜水泵和灯管,都卖给赵*乙了,得款7万元左右,给张**5000元,给蒋*2000元,其和张*己、乔*、赵**、赵**、张*丙把车卖了散伙了,每人分了1万。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蒋*和赵**在扬州骗了一车货,有布、水泵,后来怎么处理的不清楚。

4、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张**、赵**、孟*预谋后,由其、孟*开乘龙货车,赵**押车,在扬州骗了一车牛仔布、灯管和潜水泵。

5、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从赵**家倒出一批布、潜水泵和日光灯管,分两次给赵**7.6万元。

六、2003年6月6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赵**、王*乙丙、张**、蒋*等人驾驶豫A解放车,利用化名为“张**”的假驾驶证、鲁A、鲁A(挂车)的假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浙江省绍兴市通过绍兴市**理有限公司,诈骗269件布匹,价值129.23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潘*、张**、董**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董**联系的鲁A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35万元的269件布匹到北京市,张**与司机“张军波”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承运协议书、授权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托运单、划码单,证实在上述时间,“张**”以鲁A解放货车与绍兴市**理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29.2317的万元的269件布匹到北京市。

(三)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在赵**家预谋后,其和蒋*、赵**、王*丙开着豫A蓝色解放货车在杭州骗了20多吨布匹,其签的配货协议,不知道货卖到哪里去了,赵**给的钱。

2、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2003年5月份,他们换了解放半挂大车。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赵**、韩**、王**、张*乙预谋后,由其和张*乙开车,赵**、王**跟车,在杭州一个配货站骗了一车布。

七、2003年6月21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赵**、张**、郑*等人驾驶豫A解放车,利用化名为“王全力”的假驾驶证、鲁R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方式,在天津市大**有限公司诈骗25型罗纹钢54.38吨,价值16.20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联系的鲁R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6.2万元的54.38吨螺纹钢到江苏省睢宁县,与司机“王**”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还辨认出“王**”和天**微波炉被骗案的骗货司机“张某壬”是同一人。

(二)书证

货物运输协议书、送货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实2003年6月21日,“王**”以鲁R解放货车与大邱**货中心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6.2052万元的54.38吨螺纹钢到睢宁县的情况。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张**、郑*开豫A半挂解放车在天津市大邱庄骗过50吨螺纹钢,韩*甲卖的,卖了10万多元。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带着张**、郑*在天津大邱庄骗了50吨螺纹钢,后韩某甲卖给台前县一倒钢筋的了,大概卖了13万元,给两个司机各5000元,入股的四个人每人分了两万。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赵**、韩**、王**、郑*共同预谋后,其和郑*、赵**在天津大邱庄骗了50多吨螺纹钢。

4、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张*乙开豫A解放车在天津大邱庄骗了50多吨螺纹钢。

八、2003年6月26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张**、郑*和王**等人驾驶豫A解放车,利用化名为“刘**”的假驾驶证、鲁H假车牌照等手续,通过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河北省唐山市通过唐山市丰南区侉一钢模板厂、唐山市**有限公司,诈骗山东省**管公司48.72吨钢管,价值13.105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郭**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联系的鲁H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3万余元的48.72吨焊管到上海市,与司机“刘润生”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李*戊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以13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唐山产的45吨架子管。

(二)书证

1、运输协议书、济宁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发货单、过磅单,证实在上述时间,“刘**”以鲁H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48.72吨焊管到上海市的情况。

2、唐山市**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侉一钢模板厂出具的证明,证实两个公司共向济宁**管公司发送钢管的价值为13.10568万元。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郭*乙辨认出张*乙就是骗货时自称叫“刘**”的司机,郑*是另外一名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刘**、赵**、韩**、王**、张**、郑*预谋后,由张**、郑*、韩**、王**开车,在唐山市骗了40多吨钢管。赵*乙联系卖的,卖了12万元,给了赵*乙1万元好处费,给司机张**、郑*1万元,剩下的费用大家平分了。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甲带张**和郑*在唐山市骗了30多吨钢管,回来后赵*乙卖了10多万,给两个司机1万元,给赵*乙1万元,大家每人分了1万多,剩下的钱赵**拿着了。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2003年7月,赵**打电话通知其去台前赵*东家,经预谋后,由其和郑*、王**开车,在唐山市骗了40多吨钢管,后赵**给其5000元。

4、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刘*甲打电话通知其去台前,其与王**、张**甲车在唐山骗了40多吨圆口钢管,回来后赵**在聊城接应的。

5、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赵**他们骗来一车钢管40多吨让其卖掉,其卖了12万元,钱给了赵**,他们当场给其1万元,当时王**、赵**、赵**都在场。

九、2003年7月28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张**、郑*和赵**、刘*甲分别驾驶豫A解放货车和桑塔纳轿车,利用化名为“李**”的假驾驶证、冀A和冀A挂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山东省莱芜市通过莱钢顺通货运中心,诈骗山东**限公司钢结构建筑分公司Q-345B型低合金钢板53.677吨,价值23.0032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王**、孙**、祁*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王**通过祁*联系的冀A解放货车托运价值23万余元的53.677吨钢板到山东省济南市,与司机“李玉泽”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物托运单、山东**限公司钢结构建筑分公司运货清单、证明、钢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出库单、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李**”以冀A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23.003278万元的53.677吨钢板到济南市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开着白色桑塔纳轿车豫J拉着赵*甲,郑*和张*乙开解放货车在莱芜骗了50吨钢板,后卖给了天津的刘**,得款10万元,钱赵**他们拿着了。

2、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与郑*开解放货车,刘*甲和赵**开白色桑塔纳轿车在莱芜高速公路出口附近的一配货站,骗了50多吨钢板。

3、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刘*甲打电话通知其与张*乙开解放货车,刘*甲、赵**开白色桑塔纳轿车在莱芜骗了四五十吨钢板,回来后赵**在聊城接应的。

十、2003年8月7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张**、郑*、孟*驾驶豫A解放货车,刘**、赵**等人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利用化名为“刘**”的驾驶证、化名为“王太国”的行车手续、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河北省霸州市诈骗霸州市**有限公司36.5吨钢管,价值12.28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7日,其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2.2899万元的36.5吨钢管到上海市,与司机“刘明光”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巨星配货中心协议书、出货单,证实“刘**”以鲁E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2.2899万元的钢管到上海市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

1、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马*辨认出郑*就是骗货时签协议的叫“刘**”的司机,张*乙是另外一名司机。

2、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侯**、皇*辨认出郑*就是骗货时签协议的叫“刘**”的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刘*甲开轿车,张**、郑*开豫A解放货车,先去的天津市静海区,将在莱芜骗的钢板卖给了刘**,后在胜芳镇骗了30多吨钢管。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开着韩某甲的黑色桑塔拉着孟*、赵**,张**和郑*开解放货车在胜芳镇骗了30多吨钢管。赵**联系卖的,他给司机分钱,赵**给入股人分钱。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郑*开大车,刘**、赵**、王**开黑色桑塔纳跟着,在胜芳镇骗取20多吨钢管,郑*签的协议。

4、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刘*甲打电话让其出门,并安排其把上次从莱芜骗的钢板拉到天津市静海区卖掉。刘*甲、赵**、孟*、赵**开黑色桑塔纳轿车,其和张**、王*乙丙开大车,在胜芳镇骗了30多吨钢管,其签的协议。

5、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刘*甲打电话让其出门,其和张**、郑*开豫A解放货车在胜芳镇骗了30多吨钢管。

十一、2003年8月15日,经预谋后,被告人赵**、刘*甲和赵**开帕萨特轿车,孟*、蒋*和郑*三人驾驶豫A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徐**”、“张正利”的假驾驶证、鲁S的假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江苏省无锡市诈骗江苏省**有限公司70型、115型新科空调74件以及配件一宗,总价值52.27万元。案发后追回34台发还被骗单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甲、夏*、蔡*、许**、张**、周**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夏*委托周**联系的鲁S解放货车托运74台空调到山东省济南市,与司机“徐福银”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初,赵**让其帮忙租赁间仓库放家电,其把自己在邓*的一处宅子租给了赵**。

(二)书证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州**设备厂关于被盗空调的通知、货物托运配载单、协议书、领款单据、调拨单、运输合同、移送案件通知书、停车登记表、新科空调配件发放单、成品出库划码单,证实在上述时间,“徐**”以鲁S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52.27万元的74台空调到济南市的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开着赵**的鲁P帕萨特轿车,孟*、郑*和蒋*开大车在无锡骗了74台空调,回来后赵**卖给天津的刘**31台,得赃7.5万元,剩下的让赵**放起来了,这次没分钱。

2、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2003年8月,其开着自己的帕**P拉着赵**、刘*甲,郑*、蒋*和孟*开大车一起去的无锡。郑*、蒋*、孟*三人出去骗的,在常州骗了一车空调。

3、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2003年8月,刘*甲安排其和郑*、孟*开大车,刘*甲、赵**、韩*甲开帕萨特车跟着,在无锡骗了70多台空调。

4、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2003年8月,由其和蒋*、孟*三人开豫A大车,刘**、赵**、赵**开黑色轿车,在无锡市骗了70多台空调。其和孟*以“徐**”、“张正利”的名字与对方签订的运输协议。

5、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2003年8月,刘*甲安排其和蒋*、郑*开豫A大车,刘*甲开轿车在常州市骗了一车空调。

6、被告人赵**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内容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一致。

十二、2003年8月23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刘**、赵**、韩**驾驶白色桑塔纳轿车,张**、蒋*驾驶豫A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王**”的假驾驶证、鲁M的假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江苏省南京市诈骗南京**限公司44.09吨船用锚链圆钢,价值14.593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罗*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通过南京**限公司联系的鲁M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4.59379万元的44.09吨锚链钢到山东省淄博市,与司机“王全明”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涉案钢材发票、南京货物运输协议书、物品出库单、运费收到条,证实在上述时间,“王**”以鲁M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4.59379万元的44.09吨锚链钢到淄博市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罗*辨认出张*乙即是骗货时留下驾驶证复印件的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刘**、韩*甲开白色桑塔纳轿车,张**和蒋*开豫A货车在南京骗了二三十吨圆钢,卖给天津静海县的刘合力了。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开白色桑塔纳轿车拉着韩某甲、赵**,张**、蒋*开大车在南**公司骗了40多吨圆钢,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天津的刘合力了。其跟赵**要了3000元钱,别人得多少钱不清楚。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与蒋*开大车,刘**、韩**、赵**开白色桑塔纳轿车去了南京,其和蒋*在南京钢厂骗了三四十吨圆钢,其签的协议,事后赵**给其5000元。

4、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赵**、韩**、王**、孟*预谋后,其和张*乙开大车,刘**、赵**开桑塔纳轿车,在南京配了一车圆钢。

十三、2003年8月29日,被告人赵**等人预谋后,赵**、刘**、孟*等人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郑*、蒋*驾驶豫A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李**”的假驾驶证、鲁D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河北省青县通过河北沧州国喜**道钢铁有限公司62.24吨方柱型钢坯,价值16.80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陈**、丁**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陈**通过丁**联系的鲁D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6余万元的62.24吨方柱形钢坯到江苏省镇江市,与司机“李明利”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1、欠条、承运协议,证实在上述时间,“李**”以鲁D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6.8048万元的62.24吨方柱形钢坯到镇江市的情况。

2、青县**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赔付协议、发运成品专用单、送钢卡,证实被骗钢坯共计62.24吨,价值16.8048万元。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陈*丙辨认出郑*即是骗货时签订协议的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经预谋后,赵**安排其跟车,其和赵**开桑塔纳轿车,孟*、郑*和蒋*开豫A大车在天津骗了四五十吨钢锭。

2、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赵**、郑*、孟*预谋后,由其和郑*、孟*开大车,刘**、赵**、赵**开轿车在天津附近一个钢厂骗了50多吨方某甲。

3、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刘**、赵**、蒋*、孟*预谋后,由其和蒋*开解放货车,刘**、赵**、孟*开桑塔纳轿车在天津**钢厂骗了50多吨钢锭,其签的协议。

4、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打电话让其跟着出趟门。其和蒋*、郑*开大车,刘*甲和赵**开轿车一起在天津市清县骗了40多吨钢锭。

十四、2003年9月9日,经预谋后,被告人赵**伙同王*己(已判决)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孟*、张**和蒋*驾驶豫A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方**”的假驾驶证、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诈骗秦皇岛**业有限公司10.8吨铝合金型材,价值16.9567万元;诈骗昌黎**食品厂1500箱日月牌玉米罐头,价值4.05万元。骗取货物总价值21.0067万元。案发后追回罐头1450件,铝型材10.8吨,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通过四方配货站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6.9567万元的10.8吨铝合金型材到山东省临沂市,与司机“方来成”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常某、董**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常某通过昌黎县配货站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4.05万元的1500箱玉米罐头到山东省济南市,与司机“方来成”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二人还证实,装罐头前,车上已经装了一部分铝合金了。

(二)书证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聚源**公司磅码单、欠条、发票、货物交通运输协议书、罐头销售发票,证实在上述时间,“方**”以鲁E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6.9567万元的10.8吨铝合金型材和价值4.05万元的玉米罐头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孙*乙辨认出张*乙即是骗货时自称叫“方**”的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张**和蒋*开解放货车,赵**、王**、王*己开黑色桑塔纳轿车,其和刘**、韩*甲开白色桑塔纳轿车在秦皇岛市骗了10吨铝合金、几百箱玉米罐头。货卖给了王*己、赵**,说好给13万,但货没卖出去,钱也没给。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王**、张**、蒋*在秦皇岛市骗了10吨铝合金,1000多箱罐头,这批货通过赵*乙放在聊城了,还没卖。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蒋*、孟*开大车,赵**、王*己开黑色桑塔纳轿车在秦皇岛市骗了十几吨铝合金、1500箱玉米罐头,刘**、赵**在天津市静海县接的货。

4、同案犯王*己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开黑色桑塔纳轿车,张**、蒋*和孟*开大车在秦皇岛市骗了一车铝合金和罐头。

5、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蒋*、张*乙开大车,赵**、王*己开轿车在秦皇岛市骗了一车铝合金和一车罐头,后来刘**、韩*甲开白色桑塔纳轿车来的,把货卸到了天津市静海县。

6、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张**、孟*开大车,赵**开桑塔纳轿车在秦皇岛市骗了十几吨铝合金和1500多箱玉米罐头。

7、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打电话让其帮忙销10多吨铝合金和1000多箱玉米罐头,货一直没卖出去。

十五、2003年9月10日,经预谋后,被告人赵**、王**、刘**、赵**驾驶两辆桑塔纳轿车,孟*、张**和蒋*驾驶豫A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方**”的假驾驶证、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天津**中心诈骗天**公司48.986吨HRB400型三级钢,价值15.28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王**、吕**、刘**、李**、张**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吕*通过张**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15.283632万元的48.986吨螺纹盘条到山东省临沂市,与司机“方来成”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证人朱**、付*、李**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赵**委托李**卖一批盘条,李**通过朱**将50吨盘条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付*。

(二)书证

张*丑亲笔书写的事情经过、天津**有限公司运输协议书、发货单、驾驶证复印件、货物增值税发票、证明、委托书,证实在上述时间,“方**”以鲁E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15.283632万元的48.986吨螺纹盘条到临沂市的情况。

(三)辨认笔录

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张*丑辨认出张*乙即是骗货时自称叫“方**”的司机,蒋*为另一名司机。

(四)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刘**、赵**、王**、韩**、张**、蒋*等人在天津骗了40吨螺纹盘条,这批货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韩某甲、赵**开白色桑塔纳轿车,赵**开黑色桑塔纳轿车,张**、蒋*开大车在天津**中心骗了50吨盘条,后赵**将货卖到了聊城。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骗了铝合金和玉米罐头后,其和刘**、赵**、孟*、蒋*又在天津骗了50吨盘条。

4、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张**、蒋*将骗取的铝合金和玉米罐头卸在天津市静海县的一个停车场后,又骗了四五十吨的盘条,赵**、刘*甲等人在天津等着了。

5、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其和张**骗取铝合金和玉米罐头后又骗取50吨螺纹盘条的情况,赵**、刘**、赵**等人在天津等着了。

6、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通过朋友李*庚替赵**销售盘条的情况。

十六、2003年9月17日,经预谋后,被告人赵**、刘*甲等人驾驶桑塔纳轿车,孟*、蒋*、郑*驾驶豫A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张**”的假驾驶证、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江苏镇江市诈骗镇江**限公司板纸32件、卷纸24件,价值32.9109万元。该批赃物在聊城被查获,纸张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丁**、章**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章**通过丁**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32.9109万元的卷纸、板纸到北京市,与司机“张云太”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大连长**大港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收到条、出货单、公路货物运输协议书,证实在上述时间,“张**”以鲁E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32.9109万元的卷纸、板纸到北京市。

(三)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开黑色桑塔纳轿车带着孟*,郑*和蒋*开大车,在镇江市骗了40吨白纸,到聊城后连人带车被聊城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查扣了,只有赵**跑了。

2、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郑*和蒋*骗了一车纸,在聊城被扣了,这次其没有参与。

3、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郑*、孟*开豫A大车,赵**、刘*甲开轿车,在南京金东纸业骗了一车纸,郑*用假驾驶证签的协议,回来在聊城下高速时被公安抓住了。

4、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伙同赵**等人在南京骗纸并被扣押的犯罪事实。

5、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去江苏骗纸是刘**、赵**、赵**商量好后给其打电话,其和蒋*、郑*开大车,赵**、赵**、刘**三人开帕**去的南京,由郑*用假证件签的协议,将发往北京市的40多吨纸拉到了聊城。

6、被告人赵**的供述,供认在上述时间、地点其伙同刘**、郑*、孟*、蒋*等人骗取40多吨白纸的事实,其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供述相一致。

十七、2003年9月26日,经预谋后,被告人赵**、王**、王**、赵**、刘**、驾驶两辆桑塔纳轿车,张**、许**、刘*戊(均已判决)驾驶一辆租赁的尖头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毛**”的假驾驶证、行车手续、鲁E的假车牌照等手续,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通过石家庄双云货运部诈骗河北**公司28.48吨方钢,价值7.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证人韩**、张**、宫**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张**通过宫**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7.12万元的28.48吨方钢到山东省章丘市,与司机“毛振平”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二)书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出厂物资计量单、货运信息运输协议书,证实在上述时间,“毛**”以鲁E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7.12万元的28.48吨方钢到章丘市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天津**限公司物料出库记录单”上“毛**”的签名为刘某戊所写。

(四)辨认笔录

1、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张*卯辨认出许*乙即是骗货时坐在驾驶室没下车的司机,刘*戊是较瘦的司机,张*乙即是开车的司机。

2、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宫*乙辨认出刘*戊即是较瘦、东北口音的司机,张*乙即是较胖的司机。

(五)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王**、王*己开红色桑塔纳轿车,许**、刘**、张*乙开赵*乙租赁的解放半挂货车去了石家庄市,其和刘*甲在家听信。过了两天骗到20多吨方钢,在天津静海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己。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由张**、刘**、许*乙开租赁的解放尖头货车,赵**、王**、王**开红色桑塔纳轿车,在石家庄市骗了20多吨方钢,后来嫌货少,就商量把货卸到天津静海区静海停车场,然后再去骗货,就是骗的那些铜板。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郑*他们三个被抓住后,刘*甲打电话让其躲躲,过了几天又说没事了,其和赵**、赵**、刘*甲、王**、王**、许**、刘*戊8人共同预谋后,由其和刘*戊、许**开大车,赵**、王**、王**开红色桑塔纳轿车在石家庄市骗了28吨方钢,把货拉到天津静海停车场,卸货后又去天津骗了48吨铜板。

4、同案犯王*己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开红色桑塔纳轿车拉着王*丙、赵**,张**、许**、刘*戊开大车在石家庄市骗了一车钢,赵**、刘*甲开白色桑塔纳在天津接的货,后来大车三人又在天津骗了一车铜板。

5、同案犯许*乙的供述,证实其是2003年9月24日经赵**介绍加入的,赵**安排其出门押车管司机吃饭、加油、罚款等事,记好帐。这次出门的有刘**、赵**、赵**、张**、王**、刘**和王**。这次共配了两次货,在石家庄钢厂配了半车方钢,送到了天津静海,在静海配了车铜板拉回了聊城。

6、被告人赵**的供述,供认在上述时间、地点其伙同赵**、王**等人骗取28吨方*的事实,其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供述相一致。

十八、2003年9月28日,经预谋后,被告人赵**、王**、赵**、王**、张**、刘**、许**,赵**、刘*甲等人驾驶两辆桑塔纳轿车和一辆尖头解放货车,利用化名为“田**”、“陈某乙”的假驾驶证、行车手续、鲁E的假车牌照,以空车配货的形式,在天津市通过天津**配货中心,骗取临沂**色集团铜板48.144吨,价值89.4515万元。在销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铜板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徐**、刘**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徐**通过刘**联系的鲁E解放货车托运价值89.451552万元的48.144吨钢板到山东省临沂市,与司机“田运东”签订的协议,后货一直未收到。

2、同案犯于某、姜**、井*的供述,证实阳谷的刘*辛找到姜**要卖一批铜板,姜**找到于某、井*三人共同收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情况。

(二)书证

货物运输协议书、山东金**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天津**限公司发货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出厂物资计量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在上述时间,“田**”以鲁E解放货车签订运输协议运输价值89.451552万元的48.144吨钢板到临沂市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1、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去天津骗铜板共同参与的有8人,赵**开车带着王*己和赵**,刘**、许**和张*乙开着赵**租来的大货车去的天津,其和刘*甲开着刘*甲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去了天津,后来他们骗了40吨铜板。卖铜板是赵**联系的,搞配货用的驾驶证是王*己办的假证。其叫刘**跟着去搞配货,说去一次5000元,他知道是去骗货,表示愿意干,就给他办了假驾驶证、行驶证。骗来货后除去费用基本是平分。

2、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赵**、赵**、王**、赵**五人,在赵**家里商量弄辆车骗货。赵**打电话联系了两个司机,刘**和张*乙,其联系了许*乙负责押车,承诺骗到货给司机每人5000元,给许*乙500元。赵**在聊城租了辆尖头带挂斗的解放货车,月租1万元。赵**、王**在台前做了全套假手续,准备完后大概到了九月二十几号。大家商量去河北衡水骗货。刘**、张*乙车、许*乙开货车,王**开他的红色桑塔纳豫J拉着赵**、王*丙一块去的,其和赵**、赵**没一块去,因为一直没骗到货,其就开着白色桑塔纳豫拉着赵**、赵**到天津静海和王**、赵**、王*丙、许*乙、张*乙、刘**见了面。后来骗了四五十吨铜板。赵**联系了聊城买家,其和赵**、赵**、王**各算一股分成,赵*丙也提出算一股,没定下来。因为赵**对赵*丙说从天津骗来四十多吨铜,问阳谷电缆厂能要吗,赵*丙没敢应,怕出事,分成的事没明确赵*丙占一股,如果最后分钱,肯定给他分一部分。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刘**、赵**、赵**、许**等人商量骗货,后其和刘**在天津骗了40多吨铜板,是刘**签的协议,在石家庄拉一车方钢,也是刘**签的协议。

4、同案犯王*己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刘**、王*丙、赵**、许**、张**在天津骗了30多吨铜。货卖出后,赵**、赵**、赵**、刘**、赵**各占一股分成。

5、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王**和王*己开红色桑塔纳轿车带着一辆大车及两名司机去天津骗了三四十吨铜板,其开白色桑塔纳轿车拉着刘*甲和赵**第二天去的。回到聊城后,其联系的收破烂的刘*辛,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6、同案犯许某乙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赵**给其打电话让去押车,刘**、张**、刘**、赵**等人在天津骗了10吨铜板。

7、被告人赵**的供述,供认在上述时间、地点其伙同赵**、刘**、张**、王**、赵**、王**、刘**、许**骗取价值89万元的50吨铜板的事实,其供述的内容与同案犯供述相一致。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03年张**曾租赁其位于台前县城关镇长楼村的院落大约一个月的时间。

2、证人张**的证言、承包协议,证实2003年9月23日,赵**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租赁其鲁P蓝色解放半挂车。

(二)书证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聊城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依法扣押豫A半挂货车和56件铜版纸。

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办案人员依法将铜板4.8144吨、铝型材10.8吨、日月牌甜玉米罐头1450箱、鲁P半挂车发还给被害人。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办案人员依法在林*租给赵**等人的房屋内提取新科空调,在闫之凤家中提取布、潜水泵、荧光灯管等物品的情况以及将上述赃物以及被告人赵**的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2003年10月1日,办案人员将赵**、刘**、张**、王**、赵**、赵**、刘**、许**、井*、姜**在销赃现场抓获,同时起获铜板48吨。

5、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赵**、王**、张**、乔*、张**、张**等人截止2004年1月24日仍在逃。

6、豫A车辆档案、机动车销售发票、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证实该车系韩某甲、赵**等人贷款购买。

7、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情况说明,证实赵**的同案犯供述的先后情况。

8、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抓获孟*、蒋*、郑*并缴获解放卡车一辆、纸若干的情况。

9、聊城市**局文件(东昌财预字(2004)12号),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车辆(三辆桑塔纳、一辆帕**)的处置情况。

10、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台前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24日,网上在逃犯赵**到台前**出所投案;2013年12月26日,赵**到台前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并被移交给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的情况。

1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7日,该大队将赵**从台前县押解回聊城,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12、被告人赵**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的自然身份情况。

13、聊城**民法院(2004)聊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的同案犯被判决的情况。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实2003年二三月份,其与张**、乔*、赵**、张**、赵**合伙买了两辆货车,一辆是灰色柳州产的乘龙货车,另一辆是东风货车,雇的张**、张**为司机,剩余的钱一般由张**拿着。2003年6月,其和赵**、赵**、韩*甲合伙买了一辆蓝色解放货车继续骗货。2003年9月,赵**在聊城租了辆尖头带挂斗的解放货车,赵**打电话联系了刘**和张**两个司机,其联系了许*乙负责押车,继续骗货。

2、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张**、乔*告诉其和赵**骗货的方法,其找了表哥刘*甲入伙,还有张**六人出钱买了一辆五吨的东风货车,花了4.2万元,大家主要听张**的。其是2003年3月份开始参与骗货的。东风货车上有其股份,张**、乔*、赵**和张**四人东风、乘龙货车上都有股份。因前两次骗农药、木地板没弄到钱,就把旧东风货车卖掉了,和张**、乔*、张**分开了,剩下其和赵**、刘*甲三个,又找了韩*甲一起商量出去骗货。2003年9月,其听赵**、刘**说韩英军的车被聊城市公安局扣了,就想办法弄辆别的车继续骗货,赵**说他能包到车,就加入了,顺便带王**也入伙了,韩*甲不愿意干就退出了,剩下其和赵**、刘*甲、王**、王**、赵**六个人继续骗货。赵**在聊城联系了辆解放半挂货车,其通过熟人找的司机刘*戊,刘*甲又介绍了许*乙押车。

3、同案犯张**的供述,证实山西出事后,停了将近一个月,刘**、张**、赵**、赵**、乔*、张**合伙买了两辆车,一辆是柳州产的乘龙货车,另一辆是东风齐头货车。从长沙诈骗回来没多久,他们就把乘龙货车和东风货车都卖了。非典期间,刘**、赵**、赵**、韩**、赵**、王**六人在郑州市花10多万元买了一辆蓝色解放货车,车牌是豫A。

4、同案犯郑*的供述,证实刘*甲这一伙有刘*甲、韩**、孟*、赵**、赵**和王**,韩**和孟*共占一股,其他人每人占一股。司机有其、蒋*和张**。赵**、赵**、赵**是亲兄弟,听孟*说过,他们一起拿钱入股买的豫A解放货车,骗了钱按股分钱,赵**、赵**、赵**、刘*甲、王**各占一股,孟*和韩**共占一股。

5、同案犯孟*的供述,证实刘**、赵**、赵**、赵**、王**各占一股,其和韩某甲占一股,韩某甲有工作,其参与进来的时候,他们一共六股,韩某甲比较忙,分给其半股。卖货的钱除去费用,剩下的钱就按股分。

6、同案犯赵**的供述,证实赵**说让其占一股,其不好意思说不占股份,实际上没跟着分钱。

7、同案犯乔*的供述,证实最早其是和赵**、赵**、刘**、张**五人凑钱买的货车,每人占一股,不论是否跟车去诈骗,都是按股平均分,在家接应、接电话都分钱,司机是雇的,给他们开工资,骗来的货都是赵**、刘**说了算,放在什么地方、如何处理都是他俩说了算。

8、同案犯蒋*的供述,证实是赵**喊其去开车的,在整个通过空车配货的过程中赵**是总指挥,去哪里骗货、骗到的货如何处理都得听他的。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6起被告人赵**等人在武汉市诈骗50余吨铁皮的犯罪事实。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只有几名同案犯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6起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同案犯刘*甲供述的“2002年底,其伙同张**、乔*、赵**、张**共同出资购买一辆齐头解放货车”的事实。经查,在案证据只有刘*甲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认定该车辆系上述人员共同购买的事实。因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4起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赵**是否参与了该起犯罪,要看是否有两个同案犯相一致的供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2、4起犯罪,只有同案犯张*乙供述赵**参与了,该供述属于孤证;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犯罪,没有同案犯供述赵**参与了该次犯罪。因此,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8起犯罪中不锈钢气流粉碎机的价值。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粉碎机价值依据的是江苏省**工机械厂出具的证明,即2001年5月15日该粉碎机的出售价格,而本案被告人诈骗涉案粉碎机的时间是2003年的4月24日,时间长达近两年之久,且该粉碎机因质量问题被退回原厂维修,在修复后托运回购买方的途中被骗,此时涉案粉碎机的价值不宜认定为两年前的出售价格37.1万元,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认定该粉碎机价值的依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粉碎机的价值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5-14、17-20次犯罪”以及“没有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同案犯刘**、赵**、张**等人的供述能够证实:第一,2003年3月,张**、刘**、乔*、赵**、张**、赵**合伙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张**、刘**、乔*、赵**、张**合伙购买了一辆乘龙货车;第二,2003年6月,刘**、赵**、赵**、韩**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蓝色解放货车继续骗货,挂车牌豫A,同年9月18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第三,每次出门骗货前,赵**等人事先预谋,由雇佣的司机张**、蒋*、郑*等人出门骗货,赵**等人在家指挥接应。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赵**等人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参与预谋确定作案地点、由雇佣司机出门骗货、赵**等人联系销赃并平均分配赃款的作案过程,各共同作案人分工不同、相互配合,均应对整个合同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人赵**虽未直接实施签订合同、骗取货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合同诈骗行为的成立,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上,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所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4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15、21、22、23次犯罪事实的事实,但该4次犯罪数额181.7524万元未达到其全部犯罪数额580余万元的一半,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自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自首。被告人赵*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潜逃近十年之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了少部分犯罪事实,且部分涉案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

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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