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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临兰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山**沂监狱以罪犯宋**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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