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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4)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其他原因,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朱*虚构沂水县马荒某处杨*为其所有,其欲出卖该片杨树的事实,骗取沂水县高桥镇某村宋*的信任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宋*580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害人宋*陈述,有证人徐*、王*、张*、赵*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实,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退赔被害人损失,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15日的羁押期间已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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