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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被告人杨*伙同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的张*、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的麻某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刘庄村的刘*经营的“博胜”租车公司,以租赁车辆的名义,骗取该租车公司价值55600元的鲁A号帝豪轿车后,将该车变卖分赃,非法获利1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该车辆被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汽车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犯张*的供述;被告人杨*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是从犯,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非法收入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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