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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诉刑诉(201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犯合同诈骗罪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盛*伙同费县马庄镇牛角峪村的盛*、宋*(另案处理),虚构建房需要模板的事实,以租赁模板的名义,先后骗取费县*办事处平等街居民郑*、马庄镇赵庄村村民张*的模板、钢管等建筑用品后低价出售并分赃挥霍,涉案价值124555元。另查明,被告人盛*两次分得赃款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在开庭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销货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宋*、盛伟阳的证言;被害人郑*、张*的陈述;被告人盛*的供述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被告人盛*的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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