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书信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书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曹*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成书信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菏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书信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重新审理期间,经山东省**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曹县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成书信和李**、陈**(均另案处理)商议以入股投资的形式承包曹县曹**院精神科,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后三人再以投资时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其中成书信投资20%、李**投资50%、陈**投资30%。2011年元月份,曹县曹**院精神科正式营业后,被告人成书信和李**、陈**为达到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之目的,指使精神科护工赵**等人伪造病人科室内部检查治疗项目、住院病历等虚假资料,加大虚假业务收入,每月从曹县曹城镇卫生院领取返还费用,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2011年共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90.6135万元,2012年共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98.7292万元,合计189.3427万元。

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成书信及其同伙李**、陈**、赵**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成书信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书信及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为犯罪主体不当。“精神科”为卫生院的一个科室,诊疗收费均通过卫生院。如果构成本罪,也非被告人单独完成,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属单位犯罪;2、指控其套取新农合补偿款189万余元,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3、证人证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成书信和李**、陈**(均另案处理)商议以入股投资的形式承包曹县**院分院精神卫生科,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后三人再以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其中被告人成书信投资20%、李**投资50%、陈**投资30%。2011年元月份,曹县**院分院精神卫生科正式营业后,被告人成书信和李**、陈**为达到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的目的,指使精神卫生科护工赵**(另案处理)等人伪造病人科室内部检查治疗项目、住院病历等虚假资料,加大虚假业务收入,每月从曹县曹城镇卫生院领取返还费用,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2011年共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20.80425万元,2012年共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28.7096万元,合计49.5138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初一天,李**说他承包经营曹县**院分院精神科,要聘请自己到精神科坐诊,同时让自己把医师资质由山东**卫生局转变注册到曹**生局,由他本人支付自己一定的报酬,自己当时没有答应。同年四五月一天,李**再次找自己说他承包的精神科马上就要营业,但需要具有精神科资质的医生坐诊,曹**生局要对坐诊医师的资质进行验证,要借用自己的医生执业证以便通过曹**生局的验证。后来李**将自己的职业证书还来时,问李**用自己的执业证书干什么用了,李**说筹建精神科需要聘请精神科专家的申请,申请上需注明聘请专家的执业证信息。2010年六七月份,李**的精神科开始营业,自己在曹县**院分院工作一个月的时间便离开,自己离开曹县**院分院精神科时,李**找来一姓荣的精神大夫坐诊。自己在李**承包的精神科工作期间,因医师执业地点没有在曹**生局进行注册,所以从未给患者书写病例以及病例中的内容,也没有签署自己的名字,精神科患者的病例由他人书写。精神病人住院后要进行病情检测的一些量表,这些量表包括简明精神病评定、副反应测试、躁狂测试、汉**焦虑检查、汉**抑郁检查等项目。检测诊疗项目针对精神病患者而定,这些患者病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狂躁症、癔症等。只有具备精神病专业的医生才能对病人进行诊疗,因自己是精神病专业医生,因此可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上述诊疗。精神病医生对患者进行诊疗时,不需要任何辅助设备,只需医生在对病人的病情检查时作出一个定期检测记录,检测的主要方法就是与患者进行谈话交流,根据患者的思维方式作出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汇总在各类检测表格中,附在病例内备查。自己在李**承包的精神科工作期间从未给精神病患者进行上述诊疗检测。精神科承包人除了李**外,还有成书信和一姓陈男子。

(2)刘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和李**曾在鄄城**医院工作,后来李**离开医院外出搞经营。2013年10月一天,李**说要聘请自己到他和成书信、陈**共同经营的精神科做医生。自己来到曹县**院分院精神科时,精神科有一名叫邵某某的医生,直到自己离开该精神科时,邵某某仍在那儿工作。自己被聘请到曹县**院分院精神科后,主要对入院的患者进行药物治疗,自己不亲自书写病例,只进行口头医嘱,精神科的护士根据自己口头药物治疗医嘱给患者用药。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自己到曹县从事精神病诊疗工作,需要将自己的医师资质在曹县卫生局进行注册,由于当时没有注册,所以不能亲自书写病例。李**聘用赵**为病人书写病例,赵**在书写病例时冒用“公某某”医生的名字。自己在精神科工作期间从未见过公某某本人,自己也不认识她。可能因公某某具有精神病医生的行医资质,同时在曹县卫生局已经注册,所以李**、成书信、陈**才让赵**冒用“公某某”的名字书写病例。精神病患者的种类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精神抑郁症、癔症、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癫痫等。精神病患者入院后,按照规定,针对病人病情,医生主要用药物对病人进行精神治疗和控制,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适当增减药物,直至病情基本痊愈出院。患者住院期间,医生为了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检测,还需要对病人做一些辅助性的诊疗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包括精神现状检查(每天一次)、副反应测试、简明精神病评定、汉**焦虑检查、汉**抑郁检查、躁狂测试(以上检测每周一次)等。这些检测结果由精神病医生作出记录,以表格的形式制作出来,并将检测结果附入病人病例。医生对患者所做的诊疗项目按照规定是要收费的,计入病人住院期间的总花费内。医生根据检测时间对患者的每一项诊疗项目进行检测时,都是通过和病人交谈、观察而得出,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量表上,检测时不需要专门的仪器及其他检测设备。自己在曹县**院分院工作期间,从未对病人实施过诊疗行为,自己仅知道精神科的护士对病人进行药物治疗。赵**冒用“公某某”的名字书写的病例中都有上述检测项目的量表,这些量表是赵**自行制作的,自己从未指使赵**这样做。

(3)邵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2月至案发,自己在曹县**院分院任主治医师。2012年2月24日,自己到精神科时主治医师有殷某某,医生初级人员有赵**,赵**没有独立的处方权。2012年八九月份,殷某某离职,过了几天又来了一名主治医师刘某某。病人住院后,对病人进行特殊护理、心理治疗、简明精神病评定、躁狂检测、汉**抑郁评定、焦虑评定、副反应测定等项目。对所有来到精神科看病的病人都收取特别护理费用,收取每个病号特别护理费是不真实的,主要是因为精神科在报销住院病人费用时造假了,目的是骗取新农合的报销费用。自己和公某某医生等人只是简单的对患者进行咨询、心理支持、安抚,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心理治疗,只是在每天早晨查房的时候进行简单的询问,但精神科同样向病人收取费用,其目的也是骗取新农合的报销费用。2012年2月24日,自己来到该科以后,从没见过公某某。听别人说她是在自己来之前就离开了医院。她离开之后自己才被聘任过来的,这个人也从来没有到精神科给病人看过病。医生签名大部分是赵**签的公某某的名字。填写心理记录单并收取住院病人的心理治疗费用也是成书信安排的,所以自己才知道了公某某医生的名字。精神科的医生没有对每位住院病人进行过专门的简明精神病评定、汉**抑郁评定、焦虑评定、躁狂检测、副反应评定。主治医生只是每天在查房时对每位住院病人按照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抑郁量表、躁狂量表记分单、焦虑自评量表、副反应量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简单的询问,根据他们的症状确定治疗的效果,再确定用药的标准和剂量。住院病人每天的情况都差不多,赵**就按照每天查房掌握的病人病情自行填写了这些记录单及表格放到病人病例中。填写这些表格应该是医生在填写病例时的职责,不应该收取费用。在曹城镇卫生院分院精神科住院病例中填写的这些表格都收取了住院病人的费用,这是成书信安排别人做的,具体是谁做的自己不清楚,目的也是为了套取新农合报销资金。自己看过邱**的病例,邱**于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12月3日在精神科住院,是刘某某医生给他治疗的。但病例中的首次病例记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例序纸、心理治疗记录单等表格中的医师签名都是公某某,是赵**签的字。因为赵**没有处方权,所以他就用公某某的名字签名。这份病例中有公某某签名的都应该是赵**签的。填写这些记录并收取病人费用也是成书信安排的,目的也是为了套取新农合报销费用。

(4)公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自己被科室承包人李**聘请到曹县**院分院精神科从事医生工作六七天后离开。自己没有在精神科给任何病人看过病,也没有坐过诊,更没有到精神科病房查过房,所以也就没有给病人写过病例。自己具备治疗精神病人的医生资质。自己没有在曹县卫生局注册过,但是在到李**承包的精神科之前,李**曾经把自己的医师执业证要去,李**拿着自己的医师执业证是否在曹县卫生局注册不清楚。自己不知道有人冒用“公某某”的名字在病例中签名之事。

(5)殷某某证言。证明自己被李**聘请到曹县**院分院的精神科从事医生工作,精神科是李**和成书信、陈**承包的。自己当时具有内科医生资质,到2012年底才取得精神卫生专业资质。自己共在曹县**院分院精神科从医两次,第一次于2010年麦收前至2011年农历八九月份。自己有事离开了该精神科,两三个月后又回到精神科工作了两个多月,至2012年春节前后离开精神科。自己刚到精神科时,有一个单县姓荣的医生坐诊,不久荣姓医生离开,李**又聘请董某某来行医,到第一次离开前基本就是自己和董某某两个人行医。第二次去时董某某已离开,由邵某某坐诊,第二次离开时邵某某仍在精神科工作。自己因为不是心理治疗专业医生,没对病人实施过心理治疗。自己和董某某只在门诊坐诊,到病房查房,根本不进行简明精神病评定、汉密顿抑郁评定、焦虑自评、躁狂检测、副反应评定等诊疗项目。只给病人开具住院证、药物处方,其他项目一概不书写。病人的病例开始是一个叫付**的人书写的,后又换一个叫赵**的人书写的,不清楚这两个人是否具有医生资质。自己没给病人下过特别护理的医嘱。

(6)荣某某证言。证明自2011年7月至同年9月间,自己被李**聘请到曹县**院分院的精神科从事医生工作。自己在精神科门诊看病,也去病房查房,但不书写病例,也不给住院病人下任何医嘱。因为本人没有心理治疗的医生资质,从来没有对病人进行过心理治疗,也没做过任何的检查记录。开始时只有自己一个医生,后李**先后把董某某和另外一个姓殷医生聘请到精神科,自己离开时这两名医生仍在行医。

(7)董某某证言。证明精神科是李**和成书信、陈**承包的。自己是2010年七八月份去的,2011年底离开。刚去时*某某和殷某某在行医,后荣某某离开。2011年底,自己和殷某某先后离开,走时李**又把邵某某聘请到精神科。

(8)陈*证言。证明自己在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分院精神科从事护理工作。工作范围是领着病人办理住院手续,病人入院后先进行脉搏、血压、呼吸测量,然后安排病房,主治医生下完长期医嘱后,自己按照医嘱对病人进行用药,同时对病人进行日常护理,有时也替医生抄写病例,但不签名字。另外,长期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因交的押金少,有时要办一次出院手续。主治医生或护士长安排当班护士到曹城镇卫生院分院收款室办理出院手续,主要是打印花费汇总单据。领出来后交给成书信或韩会计,至于怎么办理新农合报销自己不清楚。如果病人真正办理出院,护士长安排自己领着病人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并领着病人家属报销新农合费用,之后将报销的费用交给成书信或韩会计。至于病人家属与精神科怎么结算,自己不清楚。长期住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间,交的押金较少,住院花费金额大,超出的花费先由精神科垫付,但具体是怎么垫付的自己不清楚,科里为了减少垫付金额,就先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然后再次办理入院手续。自己领着病人家属将报销的合作医疗费用交给办公室。病人住院时,都要交住院押金、本人身份证、新农合本。但住院押金交的有多有少,不论交多少住院押金,精神科都让他们住院治疗。这些物品及费用都是成书信或韩会计收取的。

(9)郭*证言。证明自己是曹县**院分院精神科护士。精神科有邵某某、刘某某两名医生,护士7名,护工有赵**等三人,另外还有陈**、成书信、韩会计等人。在精神科住院的病人日常各项治疗项目主要由成书信拿意见。自己的主要工作是领着病人家属给病人办理住院手续,让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将住院押金交给韩会计。病人诊疗完毕后,每天下午三四时许,精神科要到医院收款处报一次帐,主要是自己去报帐,自己是成书信指定的报账护士。诊疗项目包括病人床位费、医疗费、辅助检查费和精神科内部制定的各项检查费用。自己将病人的花费费用报到住院收款处后,收款处再将精神科每个病人每天的住院收款单据交给自己,自己计算出费用总数后持单据在韩会计处领款,同时将单据交给韩会计,他审核后,将当天精神科所有住院病人的住院花费交给自己,自己书写费用支出的证明后,将当天花费的费用交给住院收款处。精神科给病人制定了特别护理、心理治疗、简明精神病评定、汉密顿抑郁评定、焦虑评定、躁狂检测、副反应测定等项目,这些检查项目里,有的项目每天都要给病人计算费用,有的项目是每个星期给病人计算一次费用,收取这些费用的标准也是精神科承包人成书信制定的。病人的内部检查费用根本不用记就能知道,根据每种检查项目间隔情况,拿着精神科所有病人的处方,对比着病人的名字,把检查项目全部加上就行了。精神科的检查项目大多数都有表格,表格由护工赵**填写,是用公某某医生的名字写的病例。赵**是护工,没有看病的资质。*某某于2012年春节前后曾经在精神科呆了一段时间,没多长时间就走了。是否对病人进行了检查项目,自己不清楚。

(10)韩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七八月间,自己被成书信聘请为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分院精神科会计至今。工作期间了解到精神科在卫生院单独核算,精神科的医生、护士、护工、包括自己都是成书信聘请到精神科去的,这些人的工资由成书信发放,精神科是成书信承包的。自己没有会计资质,在精神科整理的账目只是“流水账”。精神病人的家属领着精神病人到精神科看病时,首先要交一部分住院押金,按照病人家属的经济情况,有的先交500元,也有的先交1000元,大多数病人交的押金不超过2000元。病人家属先把押金交给精神科的护士长张**,张**不在医院的时候,这些押金由精神科当天值班的护士代收,由张**或者值班护士开具一份一式三联的收据,这三联收据,其中的一份交给病人家属,另一份由张**留存,第三联收据由张**或者值班护士连同病人家属交的住院押金一块再交给自己。自己收到住院押金及收据后就开始下账,然后精神科给病人看病。每天下午五六时许,精神科的值班护士在住院收款处的医生下班之前,要赶到收款处报账,由收款处的人员把病人当天的花费单据打印出来,然后找自己报账,自己凭着护士交来的病人住院单据明细,把病人当天应支出的医疗费用交给护士,再由当天的值班护士把病人当天的住院费用交给住院收款处,然后自己将病人当天在医院的花费从住院押金中扣除,并记入账目,病人剩余的住院押金仍然由自己负责保管留存。病人在精神科住院期间,每天的费用有:第一种是床位费,每天12元;第二种是药物治疗费;第三种是辅助检查费用;第四种是精神科内部的各项检查费用。第一种费用按照病人的住院天数收取,第二种费用和第三种费用按照药房拉出的病人用药量和各个检查科室上报的检查情况收取;第四种费用必须由每天在精神科值班的护士到住院处口头报账才行,住院处根据护士的报账情况,再记账收费。精神科应当对病人的检查主要包括特别护理、个别心理治疗、精神现状检查、暗示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和其他的一些检测、评定项目,但是以上所说的这些检查项目全部是骗人的,精神科既没有进行专门心理治疗的医生,也没有各项检查的条件和设备、场所,给病人看病的医生每天到病房查房时,也只是简单询问病人的情况,给病人做一些心理上的安抚。但是对于上述检查、治疗的内容都是精神科的承包人成书信指使一个叫赵**的人在病例中给病人虚加的。赵**写的病例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病例中的医嘱,二是病例中显示的精神科内部对病人进行检查的各项表格。另外赵**还给病人开方子拿药,赵**无论是写病例还是开方子,所签姓名为“公某某”。自成书信承包精神科以来,每月底都要和医院的会计部门算一回帐,医院按照一定的比例将精神科当月的大多数收入总费用返回给精神科,也就是要返回给成书信本人,但医院是按多大比例返还的自己不清楚,由医院会计部门把返还款直接打到成书信本人的银行卡上。对于这部分返还款,成书信从来不交给自己入账,只是由他自己支配使用。成书信让赵**用“公某某”的名字写病例,填写精神科内部没有给病人作任何检查的表格,其目的就是收取病人住院费用,领取医院每月给他本人的返还款。赵**不是医生,他没有书写病例、开处方的权利。自己来到精神科工作之后,见到的医生有殷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其中三名医生已离开精神科,就剩下邵某某一人。自己发现精神科的医生只负责给病人看病,但不写病例,病例全部由赵**书写,而且病例中的落款大多数写的“公某某”的名字。一些在精神科短期住院的病人,有时候交一次押金就够了,但大多数是长期住院的病人,这些长期住院的病人第一次交的押金在精神科用完了,还不续交押金,也不把病人接走。在这种情况之下,成书信就让精神科的值班护士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等到出院手续办好之后,就让护士到医院的农合办按85%的比例给病人报销第一次在精神科所花费的总费用,护士把新农合费用报销出来之后,紧接着再给病人办理入院手续,把报销出来的钱转交给自己,用于病人第二次入院时的押金。还有一种情况是,病人的住院押金真没有了,从医院的农合办也报销不出来了,这个时候,精神科也要给病人继续看病,住院押金由成书信垫付。精神科内部所有的报销单据主要是成书信和陈**签字报销,陈**和成书信都是精神科的负责人,有时候精神科的资金运转不开,成书信和陈**就拿钱垫支,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叫李**的人有时也到精神科来,但是他每月在精神科的时间不长,住上一两天就走了,李**每个月来精神科的目的主要是检查自己的账目,要是没有啥毛病的话,他就在账页上签上他的名字。如果李**不来的话,当月的账目就由陈**或者是成书信进行检查,他们检查之后,就在月终检查后的账页上签上他们的名字。精神科由成书信、陈**、李**共同承包。李**除了平时检查自己的账目以外,有时还以他个人的名义往精神科垫付病人的住院费用和精神科内部的日常开支,但精神科对外都说是以成书信的名义承包的。曹**卫生院也是把精神科每月的总收入的返还费用打到成书信的账户上,给成书信单独核算,至于成书信、李**、陈**三个人在成书信收到返还款之后怎么核算的,自己不清楚。经回忆,2012年春节前后,精神科聘请过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医生,但这个女医生是不是叫“公某某”自己不清楚,她在精神科干了不到一个月就走了。

(11)王某某(原曹**卫生院院长)证言。证明2010年5月,成书信到医院联系承包精神科的事。同年7月份,自己安排医院负责新农合管理的李某某和成书信到曹县卫生局办理了相关手续。自己和成书信约定:精神科每年支付医院7.5万元承包金,医院每月在给精神科核算时,从精神科总业务收入中提取5%的管理费用,医院再从剩余业务收入的95%中扣除每月的电费、卫生材料费等,剩余收入加上辅助检查提成,全部返还给精神科,以给精神科内部人员发工资的方式把费用打到成书信本人在曹县**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上。所有返还的费用由成书信本人进行支配,医院不再对其管理。

(12)杨某某(曹县**生院会计)证言。证明曹县**院分院每年向精神科收取管理费7.5万元。曹城**分院与精神科核算方法是每个病人住院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将住院押金交到精神科,精神科把病人每天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向卫生院分院住院收款处进行报账,同时将病人每天的花费金额交到收款处,次日收款员将该笔收入存入曹**生局的商业账户里,这些款项等于交给曹**生局,然后收款员拿着银行收款手续交给卫生院分院的核算员,核算员找自己报账,将近期精神科的住院花费单据交到卫生院。月终时对精神科当月的总收入进行核算,用精神科当月的总收入减去精神科当月的水电费,给精神科工作人员造工资表,核算员再把精神科的工资表上报卫生院的会计部门,自己核对后等曹**生局会计核算中心把当月的新农合补偿款拨付到卫生院分院后,以发工资的形式将当月应返还给精神科的费用通过银行账户打给承包人成书信。曹县**生院分院有新农合报销处,精神科的病人在出院时由精神科负责把病人的病例整理好,然后办理新农合报销。每月1日至7日,分院新农合报销处的人员持病人病例、住院总花费清单及病人已经报销过的费用单据上报至曹**生局新农合办公室,曹**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审核后,再将医院给病人垫付的报销费用予以返还,卫生院再将新农合补偿款拨付给精神科予以返还。曹城**分院虽然用曹**生局拨付的新农合补偿款将成书信所得的费用返还给他,但不是按照他们精神科住院病人当月的新农合报销费用返还,而是在精神科的总收入中扣除水电费之后,将剩余费用返还给成书信,返还给成书信的费用高于精神科住院病人在新农合报销处得到的报销费用。

(13)李某某(曹城**院委会成员)证言。证明国家于2007年6月开始实施新农合补偿,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属于国家一级医院,根据国家的新农合报销补偿规定,在本院住院的病人,2010年的新农合报销补偿标准是:病人在出院核算报销费用时,先从住院费用中刨除100元的起付线,再减去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内的费用,剩下可报销费用的比例为70%,2011年的可报销费用的比例为75%,2012年可报销的比例为85%。自己知道该院精神科的承包人为李**和成书信,成书信主持精神科的日常工作,他们是2010年6月开始承包精神科的。卫生院每年收取精神科管理费7.5万元,每月从精神科的业务总收入中扣除水电费、卫材费,其余的费用、提成返还给精神科。精神科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床位费(住院费)、中西药费、诊疗费、检查费、卫材费、B超费、心电图费、注射费、护理费、化验费、脑电图费、拍片费(X光费)、换药费。这些费用都是等着曹县卫生局把新农合补偿款拨入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后才对精神科进行费用返还的。返还的方式是先由医院统计员对精神科当月收入的收据进行汇总,然后再对返还费用进行核算,将返还费用上报到医院会计部门,医院根据统计员上报的应该返还的费用和精神科上报的人员名单给精神科人员造工资表,将所有应该返还的费用分摊到精神科上报的每个人员,然后再以发放工资的形式将返还费用返还到精神科,返还费用总额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存入精神科承包人成书信个人开设的账户。

(14)刘某(曹城镇**合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自己对曹城镇卫生院分院新农合监管的职责是:病人入院后,如果需要新农合报销,监管员就得到那个人的住院病房,拿着病人的新农合医疗证、身份证、住院病人审核表对病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出院时对病人的身份、住院天数、住院期间的药费、治疗费用的花费等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当日对出院病人住院期间的花费进行报销。精神科的病人出院,有时候是病人家属办理报销手续,但大多数是精神科的医护人员拿着手续到新农合报销处代办,精神科的医护人员把钱领走后,钱的下落就不清楚了。

(15)邱*证言。证明自己的胞兄邱**患精神分裂症已十多年,两年前由母亲李**送到曹**医院(曹县**生院分院)看病,一直在医院住着。邱**花了多少医疗费、是否报销过费用不清楚。

(16)郭某某证言。证明自己的妻子王**患精神分裂症一二十年了,2012年三四月份到曹县**院分院的精神科治疗了两个多月就出院了,但没办出院手续,成书信说出院可以,但不能让卫生局查着,有人问就说王**还在住院。自己为王**交了1800元的住院费,成书信说治疗共花费1万余元,还让自己看了花钱的单据,他说如果把王**出院的事说出去,就给自己要剩余的费用。

(17)黄某某证言。证明自己的儿子黄**患精神分裂症十多年了,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12年农历8月7日在曹县**院分院治疗。2011年腊月27日至2012年正月16日被接回家中过年。住院期间,先后8次向医院交款12500元,成书信说黄**在医院所花的费用比自己交的押金多出很多,他的意思是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话不够用,自己就没有再到医院的农合办报销,出院时也没办出院手续。

(18)周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5月一天,自己的农村合作医疗本被妻子借给了伯母刘**,说是给堂亲周**(又名周**)看病使用,周**的精神不正常。前几天刘**对自己说,如果有人调查医疗本的事,就说是自己患病时使用了。

2、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1)**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证明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急救设备和信息化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2)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鲁价费发[2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山东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精神医疗机构内部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

(3)菏泽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菏泽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4)曹县**院分院执业证复印件。证明校验日期为2008年元月23日至2010年元月1日。

(5)关于曹城镇卫生院分院建立精神卫生科的申请、曹**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曹县**生院于2010年4月25日向曹**生局申请建立精神卫生科,曹**生局于2010年6月12日批准曹城镇卫生院分院设置该科室。

(6)曹县新**管理办公室与曹城镇卫生院(含分院)签订的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证明曹县新**管理办公室与曹城镇卫生院(含分院)签订了协议。

(7)曹**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曹**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曹城镇卫生院分别于2011年、2012年签订了服务管理协议,该协议适用于曹县曹城镇卫生院精神科。

(8)增设精神卫生科管理协议书及扩大精神科病房的补充协议。证明曹县新**管理办公室与曹城镇卫生院(含分院)签订的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适用于曹县**生院精神卫生科及曹县**生院将本院设立的精神卫生科承包给李**的事实。

(9)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成书信账户账目往来情况。

(10)曹县**生院提供的返还精神卫生科的费用账目记录。证明曹县**生院于2011年收取精神卫生科管理费7.5万元、2012年收取管理费7.5万元并返还床位费、诊查费、中药费、诊疗费、检查费等15项费用。

(11)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分院精神卫生科2012年度业务收入一览表。证明2012年度总收入项目及费用:床位费(住院费)119736元、诊查费(包括汉密顿焦虑量表检查、汉密顿抑郁量表检查)84780元、中药费1769.1元、诊疗费(暗示治疗、个别心理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650905元、检查费(包括副反应量表测试、躁狂量表检查、精神现状检查、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253241元、卫材费4498元、B超费920元、心电图费4820元、注射费14304元、护理费(特别护理)197664元、化验费21580元、脑电图费140元、西药费48240.61元、拍片费430元、西药费(包括中成药)220.38元、换药费60元,合计1403308.09元。

(12)精神卫生科新农合报销情况一览表。证明于2011、2012年度新农合报销人员姓名、农合卡号、地址、疾病名称、入院及出院日期、总花费、可报金额、报销金额等情况。证明,其中2011年至2012年“精神卫生科”报销金额特别护理费26.41265万元,副反应表测试费4.0586万元,简明精神病量表费4.7626万元,汉密顿焦虑量表费4.7812万元,汉密顿抑郁量表费4.7718万,躁狂量表费4.7270万元。

(13)曹县公安局汇总的精神科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一览表。证明曹县公安局根据精神卫生科住院病人病历整理出被告人成书信等人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的项目及金额。

(14)曹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受精神病人李**、王**、王*等168名精神病患者病历及赵**、颜**、王**等213名精神病患者病历的情况。

(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证明国务院令第149号及1994年8月29日**生部令第35号发布的条例内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证明该医师法所规定的内容。

(17)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管理局出具的鲁卫医字(2011)10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要求做好医师多点职业试点申报、医师注册、试点管理等相关工作及工作方案。

(18)医师外出会诊暂行管理规定。证明该规定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证明精神卫生法的内容。

(20)菏泽**交流中心证明。证明医生公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殷某某、邵某某、荣某某的职业科目及注册单位,其中公某某注册于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其他医生注册于山东省其他县市。

(21)曹县卫生局证明。证明经查询医生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显示董某某、荣某某、王某某、殷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公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和医师执业证书编号等情况;经查询,赵**无医师资格信息及注册信息。

(22)曹县**股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一级医疗机构,如该院申请增加设置其他科室,应由曹**生局负责审批。

(23)黄**住院收款收据。证明黄**于2010年11月14日至2012年7月15日共交住院押金1.25万元。

(24)破案及羁押经过。证明被告人成书信被公安机关抓获等情况。

(2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成书信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26)本院(2013)曹*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成书信因犯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被告人及同伙人供述

(1)成书信供述。供认2010年,李**说曹县**生院要成立精神科,因自己曾在山东**神病医院进修过,知道一些治疗精神病的方法,李**问自己是否愿意与曹县**生院合作,自己表示同意。后来,李**领着自己见到曹县**生院院长王某某,王某某说他们医院准备建立精神科,缺少人手,让自己负责承包精神科。当时商定由曹城镇卫生院提供精神科的住房条件,王某某当时让将精神科设在曹县**生院分院门诊楼三楼,自己方负责精神科的桌椅、病人用的病床以及其他硬件设施,还负责聘请精神科治疗精神病的医生、护士、护工,在精神科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自己发放。自己还与王某某商定,精神科在每月的月底和卫生院进行一次费用核算,医院按精神科每月总收入费用的20%提取管理费,剩下80%的费用分配涉及B超、心电图、化验和CT这四项,精神科给每一个病人做一次B超是60元,月底核算时医院每一个B超返还精神科7元,剩余53元返还B超室。精神科给住院病人做心电图、化验,医院月底核算时按这些项目的7%返还给精神科,剩余93%返还各项目科室。精神科给病人每做一个CT,月底核算时医院每个CT返还精神科20元,剩余160元医院进行分配。对精神科给病人所用药物(常用药、液体、注射器)费用,医院不予返还,能够返还精神科的费用占总费用的70%,月底结算时,医院会计师从返还的70%中扣除5%的新农合管理费,剩余费用全部返还精神科,由自己支配。病人入住到精神科后,除了对病人进行辅助治疗和药物治疗之外,每天还对病人进行特别护理,每次收费20元;心理治疗(个别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等)每次收费30元;精神现状检查,每次收费30元;不定期对病人进行暗示治疗,每次收费10元;简明精神病评定、Bech-Rafaeison躁狂检测、汉**抑郁评定、焦虑自评、副反应测定等项目,上述项目都进行收费。按照规定,精神科医生对精神病人进行治疗时,医生应当专门具有心理治疗的心理医生的资质以外,精神病医院还应当有进行心理治疗的设备和场所。精神科的医生既没有进行心理治疗的资质,精神科也没有进行心理治疗的设备和场所,精神科的心理治疗就是医生每天查房时简单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询问和安抚,精神科从没有对病人进行过真正的心理治疗。其他项目和心理治疗一样,除了特别护理和精神现状检查以外,自己让精神科的护工赵**冒用公某某医生的名字在病人病历中伪造了检查表格,也没有按照表格中的内容对病人进行过任何检查。*某某曾是自己通过熟人介绍聘请到精神科的女医生,她有治疗精神病的资质,她的行医资质也在曹县卫生局注册,后来她离开了。*某某离开精神科后,自己便让赵**在精神科做护工,并让他冒用公某某医生的名字伪造假病历。病人病历中的病情都是真实的,病例中的检查表格“公某某”的名字是自己让赵**签上去的,签名的内容有病人的病程记录、病历的医嘱、心理治疗、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抑郁量表、焦虑自评量表、Bech-Rafaelson躁狂检测、副反应测定等项目,另外医嘱里特别护理和精神病现状检查也是自己让赵**签署了公某某的名字。赵**帮助伪造病历后,自己给他多支付了五百元的工资。精神病患者来到精神科后,先交本人身份证、新农合医疗本和住院押金。住院押金有交二千元的也有交几百元的,该押金交给护士长张**,有时交给精神科会计韩某某,然后由张**给病人家属出具押金收据,一份留底,另一份交给患者家属,住院押金由精神科交给医院收费处,用作病人的医疗费用。精神科将患者的身份证及农村合作医疗本押到精神科,然后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治疗,此目的是因曹县卫生局派驻曹城镇卫生院的新农合监督员不定期到科室核查病人的身份,要用病人的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本对病人的身份进行比对。另外,精神科住院的大多数病人在住院时所交住院押金较少,住院押金用尽后病人家属不续交住院押金,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让精神科的护士给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拿着病人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和病人的上述证件到医院的新农合办公室给病人按照比例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然后重新办理住院手续,使用报销出的费用给病人充当住院押金。

(2)李**供述。供认2010年1月份,自己想经营一个精神科,经过市场考察,发现曹县是人口大县,但曹县的医院都没有设置精神科。经菏泽**医政科副科长李**介绍,自己找到曹县**政科科长王*,向他申请办理华**医院的审批手续,但此事没有得到上级卫生部门的审批。后来通过王*的介绍认识了曹县**生院院长王某某,因王某某有在曹县**生院分院成立精神科的想法,自己也有开设精神科的想法,因此便与王某某商谈,于2010年4月商定,自己承包曹县**生院分院精神科,每年向该卫生院缴纳7.5万元管理费,卫生院每月对自己承包的精神科进行一次核算。首先从精神科的总收入中扣除20%作为管理费,然后再从剩余的80%的费用中扣除精神科使用的水电费、医药费、辅助检查费,扣除上述费用后,曹**生院将剩余款项全部返还精神科。商定后,双方签订了合同。2010年5月间,自己承包的曹**生院分院精神科开始运营。在承包曹县**生院分院之前,自己将此事告诉了好友成书信、陈**。三人商定国家有新农合补偿政策,精神科又是封闭性科室,患者都是精神病人,精神科成立后,至于对病人做什么检查、怎么看病、病人和病人家属都不清楚,给病人做检查项目比较多,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套取国家的新农合补偿款。筹建精神科时,自己投资总筹建费用的50%,陈**投资30%,成书信投资20%,盈利后再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精神科与曹县**生院签订协议的人虽然是自己,但实际承包人还有成书信、陈**,三人共出资十三四万元。因为自己顾不上精神科的管理,自己和成书信、陈**商定精神科运营后,由成书信牵头,负责精神科的日常工作,陈**帮助成书信管理精神科。成书信没有精神病医生资质,但他是菏泽卫校毕业的学生,对精神病的治疗进修过,怎么给精神病人看病,给精神病人做什么样的检查,成书信都很精通,据成书信说,精神科很多检查项目都是虚假的,病人入住到精神科之后,只需要天天写检查表格就行了,然后把这些检查费用报至住院部,月底医院结算时,会将这些虚假的费用按照协议上签订的返还比例返还。三人商定将精神科交给成书信管理,至于怎么在病人病例中编造虚假的检查项目、表格等情况,由成书信负责操作,三人分红时,先从盈利中拿出三千元给成书信发工资,拿出1500元给陈**发工资,剩余予以分红。虽然自己对治疗精神病方面不精通,但知道成书信伪造的这些检查项目收入占病人住院花费的80%以上。精神科成立时在曹县卫生局进行了注册,并使用公某某医生的医师资格证进行了注册。自己聘请了公某某在精神科给患者看病,后来自己将公某某医生的资质证书租了过来每年支付公某某1.5万元。精神科*的医生和护士大多数是成书信聘用的,其中护工赵**是成书信的同学。自己和成书信、陈**承包精神科以来,2012年返还多少钱自己记不清了,但自己拿到的红利有十四五万元。曹**生院每月将返还款通过曹**银行打入到成书信开设的个人账户。返还款拿到后,首先支付精神科医生、护士、护工人员的工资,然后支付成书信和陈**的工资,剩余的三人分红。自己在月终曹**生院返还款项时便来曹县参与分红,然后检查精神科会计韩某某管理的账目,核对无误后,自己在账本上签字,有时成书信和陈**也进行账目核对,谁核对谁签字。

(3)陈**供述。供认2010年上半年一天,李**约自己和成书信在曹县见面,他说曹县是一个大县,至今为止尚没有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他想在曹县承包一个精神科,精神科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科室,凡是精神病人入住到精神科之后,就能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治,精神病人在治疗期间,有很多的检查项目,这些检查项目不需要任何的设备,现在国家对病人又有新农合补偿的政策,将虚假的检查项目报到医院之后,就能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李**提出让自己和成书信投资入股。李**投资筹建精神科总额的50%,自己投资30%,成书信投资20%,等待医院把新农合补偿款返还到精神科后,三人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精神科由李**主要负责,自己和成书信负责平时的管理工作,在李**的提议下,自己与李**、成书信出资承包了曹县**院分院精神科。2010年5月8日,承包的精神科开始营业。精神科做的虚假项目有特别护理、心理治疗(包括个别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等)、暗示治疗、精神现状检查、简明精神病评定、汉密顿抑郁评定、焦虑自评、Bech-Rafaelson躁狂检测、副反应测定等项目。李**在筹建精神科初期找了一个叫付**的人在精神科专门书写假病历,将上述检查项目全部书写到病历中,付**在精神科工作半年多后便离开。后来成书信找来赵**继续在精神科书写假病历。自己没有参与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款的具体操作,自己在精神科负责开车接送病号,肩负护工工作,月底除了分得红利外,自己还领取1500元的工资。自承包精神科以来,共分得红利十多万元。

(4)赵**供述。2011年7月,经同学成书信聘请,自己来到曹县**院分院成书信承包的精神科作护工。护工的职责是接病号、在病房里配合护理人员工作。精神科护理人员有张**、武营、郭*、陈*、马**、卢*、黄**,办公室里有成书信、“老*”,主治医生有邵某某、刘某某,另外还有5名男护工。自己在精神科工作前还有董某某和殷某某医生,自己在精神科工作期间公某某医生过来工作,公某某在精神科工作时间不久便离开。自己没有行医资质,也没有处方权,成书信让自己填写病人的入(出)院证、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心里治疗记录单、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密顿抑郁量表、焦虑自评量表及病历整理等。自从公某某离开精神科后,成书信便让自己冒用公某某的名字书写了大部分的病历,成书信让自己冒用公某某的名字签名的目的是让病历更加真实,凡是自己使用公某某的名字书写的病历上的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汉密顿抑郁量表、焦虑自评量表、心理治疗记录单、Bech-Rafaelson躁狂检测都不是真实的。另外,精神科对病人进行心理治疗也是骗人的,精神科从未对病人进行这样的检查,精神科没有做心理治疗资质的医师和场所,这些都是自己在病历中伪造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医院新农合报销的费用。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科时向精神科交纳一部分住院押金,病人住院押金不够用时“老*”和成书信进行催要,催要不到的由韩会计垫支,“老*”每天去住院部收款室结账。自从病人的家属把病人的押金交上后,精神科不再向病人家属要费用了,后续的治疗费用由精神科全部垫支,病人出院时值班护士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拿着病人在医院的医药费清单到医院农合办报销,护士领取报销款后交给“老*”或者成书信。成书信和医院有一个约定,精神科将病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所有花费的费用交给医院后,医院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精神科,精神科给病人垫支的费用基本能收回,因为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交纳的押金较少,就不再想着报销新农合费用的事,精神科在新农合报销后返还的比例是85%,精神科就是这样骗取新农合报销费用的。自己冒用“公某某”的名字书写在病例中,成书信也没有给自己什么好处,仅将自己每月的工资从2100元增加到2600元。

上列证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成书信及其同伙李**、陈**、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成书信骗取“特别护理费”26.41265万元、“副反应表测试费“4.0586万元、“简明精神病量表费”4.7626万元、“汉密顿焦虑量表费”4.7812万元、“汉密顿抑郁量表费”4.7718万、“躁狂量表费”4.7270万元的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列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成书信主观具有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的故意,客观上指使他人伪造诊疗项目,骗取了国家新农合资共计49.51385万元,故对被告人成书信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成书信与他人承包曹县曹城镇卫生院分院精神卫生科虽有采用虚构的事实编造虚假的诊疗项目,骗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书信伙同他人采取伪造“心理治疗”(暗示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个别心理治疗、精神现状检查)等项目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140余万元的事实,因现有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伙供述及书证相互之间存有矛盾之处,致该项指控具体数额认定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书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病历,采用虚构的事实或编造虚假的诊疗项目,骗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根据2014年4月《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成书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书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成书信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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