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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山东省*人民法院作出(2013)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郭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郭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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