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赵*、张*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