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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山东*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撤销山东省*人民法院(2012)菏开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曹*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曹*不服,以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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