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诈骗罪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单县人民法院审理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单刑初字第12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向单县人民法院申诉,单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刘*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菏刑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单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裁定及(2011)单刑初字第12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