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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宣判后,高*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25日交付河南*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子监狱以罪犯高*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25日,郑理想、高*在新乡市口头同被害人张*达成生猪供货协议,由张*在新乡市发货至江苏省江都市雨辰畜禽交易市场交由郑理想销售。2009年10月21日至23日郑理想、高*在将被害人张*的3车价值429960元的生猪低价销售后,携款逃匿。案发后,追回赃款223000元和价值134375元的汽车2辆,在审理期间,高*的家属退出部分赃款。该犯系从犯。

罪犯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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