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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5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河南*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子监狱以罪犯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作为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吕*为了增加公司贷款额度,伙同他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完成该公司增资700万元注册后,又抽逃出资700万元。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10月21日间,吕*明知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归还借款,以用于经营、投资为名,多次在社会上诈骗钱财4000余万元。2011年3月份,吕*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指使公司出纳、会计将其购买的门面房和住房的房产税(共计135584元)直接在丽*公司财务报销。该犯系自首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

罪犯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入狱以来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其大量赃款未主动退赃,未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应从严控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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