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查**与卢*德丰村**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德丰村**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行)因与被上诉人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洛*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上诉人公章系被伪造,且已经被公安机关所证实,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012年初至2013年11月,杨**担任上诉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杨**利用其董事长的特殊身份,私自伪造刻制u0026ldquo;卢*德丰村**限公司u0026rdquo;公章一枚,并以上诉人名义与查**签订四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达5745.5万元,上述资金全部转入杨**个人账户,去向不明。2013年11月份,杨**被辞退。2015年初,三门峡市陕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将杨**逮捕,目前杨**仍被羁押。经公安机关比对,四份借款协议上的印章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中杨**所使用的印章一致。经上诉人控告,公安机关已经决定对杨**与查**之间的借款案并案立案侦查。因此,上诉人公章系被伪造,且资金也未进入上诉人账户,上诉人无任何过错。原审裁定所依据的管辖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在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也提出了中止审理并移送的申请,但原审法院拒绝移送。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被上诉人拆分案件,规避级别管辖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受理错误。杨**以上诉人名义与查**签订的四份借款协议,金额分别为3295.5万元、95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这四份合同各自互相独立,内容有所不同,应当分别立案。其中后三份合同只能向基层法院起诉,不应当合并立案。原审法院合并立案受理,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当驳回。综上,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且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德**行上诉提出的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德**行主张公安机关已经决定对杨**与查清峰之间的借款案并案立案侦查,并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对杨**的询问笔录为证。对此本院认为,德**行在原审中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又提出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的请求。本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只对原审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作出认定。应否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应由原审法院对德**行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本院对该上诉问题不予处理。

关于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本案所涉借款协议约定向u0026ldquo;原告所在地u0026rdquo;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查清峰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栾川县,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查清峰与德**行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当事人相同,原审原告查清峰一并起诉,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民法院(2015)洛*二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