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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温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宣判后,陈*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焦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7日交付河南*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子监狱以罪犯陈*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1月。陈*等五人成立北京鑫*发有限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11月,陈*谎称其公司可以给河南某公司投资人民币10亿元,并于当月5日签订了合作合同。后陈*以融资费用为名骗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人民币50万元。

罪犯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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