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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阳*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彭*伙同王*冒用新安*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与上海同业煤化签订供煤200万吨的供货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货款1000万元。同时,在签订井巷工程施工合同中以工程安全押金为名,骗取多人工程押金款共29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96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系主犯。

罪犯彭*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4个一般,3个良好,最后一次评定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又系主犯,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四年八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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