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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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