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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莱芜*民法院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司*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莱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司*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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