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莱芜*民法院审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司*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莱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司*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