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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9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豫法刑执字第012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不予减刑。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7日至10月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5月至200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以港商或港商代表的身份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出资人的身份与土地所有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后,未经合作他方的准许,冒用合作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签订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手段,在签订合同中先后骗取北京大**限责任公司、三河市**有限公司现金1亿2千万后逃匿。2002年5月24日,被告人罗*在金**司的追讨下返还该公司1000万元。2009年5月14日罗*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大厚公司10万元,发还金**司2324.73万元。剩余赃款均被罗*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罪犯罗*自服刑以来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服刑以来虽获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潜逃长达七年之久,绝大部分赃款至今无法追回,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其在狱内平均月消费较高,应依法从严减刑。综合原判情况和狱内改造情况,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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